如何才能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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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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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才能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如何才能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一、如何才能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成立后能解除合同吗

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如何才能够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收回,土地承包合同解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如何才能解除承包经营合同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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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即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1、财产所有权。私营企业投资者对于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名称专用权。私营企业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指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或者字号,这是一个私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私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名称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经营权。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机构设置权。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私营企业设置归口、配套机构,如设置计划生育、消防、卫生、社会治安等机构;  
  
5、劳动用工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招工或者辞退职工。企业在行使这些劳动用工权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6、工资及利润分配权。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比如企业应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下向职工发放工资。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7、劳务定价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8、订立合同权。合同是私营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经营活动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活动在很多情况下要通过合同体现出来。企业对外可以签订合同来确定企业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对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认真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9、知识产权。私营企业有权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及商标申请专有权,依法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专利权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什,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外贸权。私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经过批准,还可以取得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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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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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尚未履行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解 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 效力,不能导致合同自始消灭。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两种情形:
①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 除。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 除土地承包合同。
②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
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 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二是在土地承包合 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
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 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五是 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六是承包方丧失劳动 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七是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
八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 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种。
九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 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十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十一是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 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十二是承包指标所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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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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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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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
三、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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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全额支付乙方土地补偿款;甲方按实际土地面 积支付乙方补偿款后,自动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
六、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之日起,不在享受该地块的使用权,不得对该地块的 使用权归属及其地上附着物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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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协议一式三份,张湾乡政府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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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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