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拖欠拆迁款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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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拖欠拆迁款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首先和行政机关之间协商处理,如果是协商不成的,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向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行政机关拖欠拆迁款如何办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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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拖欠拆迁款如何办?

征收部门没有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拆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门支付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遇到违法拆迁律师怎么处理纠纷?

拆迁人遇到违法拆迁的,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之后通过报警、提起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投诉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维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什么?

两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在我国拆迁时主要采取的是产权置换补偿,原有房产多大就可以置换到多大的房产,若选择更大的房屋,超出的部分需要房屋所有人补足差价。

在房屋拆迁的程序性规定中,一般都需要决定实施拆迁的行政机关和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通过相关的审批手续取得拆迁许可证,只有取得许可证之后,才是合法的拆迁,如果是违法的拆迁,此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来维权。

拖欠拆迁款如何办,答案是可以通过协商、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但是无论运用何种方式处理,行政相对人都需要收集相关的行政机关违法的证据。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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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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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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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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