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申报期间医药费谁承担
工伤申报期间的医药费可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先行垫付;如果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则在认定为工伤后,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的,则由单位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工伤医疗费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一般情况下,超过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工作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申报期间怎么支付工资
员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前,是否属于工伤尚存在不确定性。
实践当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操作方式:
一、用人单位可以告知员工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根据员工提供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
暂时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资待遇,待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若经最终结论被认定为工伤的,将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补齐工资差额。
二、虽然员工的工伤认定结果还未最终确定,但是用人单位认同员工该受伤情形属于工伤,亦可以在工伤认定期间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向员工支付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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