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超过了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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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超过了要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超过了要怎么办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超过了要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职工就不能申请工伤赔偿;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但如果你能证明并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超过申请时限的话,一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申请工伤时间过了怎么处理

申请工伤时间过了,如果职工能提出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或遇到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部门是可以受理的。

如果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其的工伤认定申请的,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反映的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受伤的时间、原因等进行认定,来确定赔偿的事实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如何的

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如果是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如果是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超过了要怎么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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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已不可能。但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你所受的伤害是因为同被派遣的工友操作不慎将大扳手掉下造成的,该责任应当由你们被派遣所至工厂承担。如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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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治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个朋友有相关的事情要处理,想要了解一下这个。
[律师回复]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及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的有关决定,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严格统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至此结束了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据了解,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将统一执行的超限运输认定标准为:公路货运车辆总质量最多不得超过49吨。原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车超限的认定标准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质量超过10吨”的标准,即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20吨,3轴车不得超过30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这次统一执行的强制性新国家标准为: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
  为此,近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专项整治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实施“一超四罚”。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违法情形严重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还将面临追踪处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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