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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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流转、互换、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享有承包地被征收征用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经营权人一般享有什么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

(1)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

(2)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3)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

(4)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

(5)再流转的权利

(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7)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受让一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是农民家庭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设立而取得,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对于通过互换或者转让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也取得该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内容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土地发包合同生效要件是: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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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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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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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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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女朋友在农村里面做农村土地承包的,作为一个农村土地承包人享有哪些权利呢?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赋予了承包方下列权利:一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工程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权利;二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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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得到根本保障,在上述权利基础上又能增加了以下几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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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使用承包的土地物权交取得相应的收益。
  2002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但并未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益的保护。
  
(2)继续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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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工程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4)获得确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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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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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邻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属于房屋所有权,当然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相邻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发生而发生,并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行使相邻权,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当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3、无偿且永久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虽然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但是据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其仍不失为一个鲜明的特点。
4、有限制的处分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其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法理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转让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受到挑战。
5、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在权利不明时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之诉,被侵夺时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返还之诉,受妨害时提起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害之诉,依次类推还可以提出消除危险之诉等,并且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当国家或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要求给与合理补偿。
也许不少人会对上面第三条权利有所疑问,有人认为这说的就应该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啊。其实,不管在什么时候宅基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使可以无偿且永久占有,也只是对与宅基地使用权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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