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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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村民组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村民组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村民组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民组在承包期内不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收回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流转时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分权能是指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自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村民组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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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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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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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回复] 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批条件为:
1、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当村集体为了建设当地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或者发现企业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具备了条件。这时,村委会应该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二村集体代表通过后,就可以开展土地回收工作。在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时候,村委会要提供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不规范使用土地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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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治组织的村民小组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程序
[律师回复]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小组对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组织分配。村民小组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包括征地数目、位置、征地款项、本组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方式等事宜。
2、村民小组向本组村民通知讨论提交分配方案草案。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民小组通知村民,提交分配方案草案,讨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天。
3、村民小组起草分配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民小组起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草案。
4、通知小组村民。村民小组人数有限,应当召开全体村民参加。村民小组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本组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形成分配决议。由到会的全体小组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数通过。不能参加分配会议的,可以在开会前通知村民小组,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通过,一人接受委托人数不超过二人。不能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小组会议可以召开三次。第三次仍达不到本组村民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票数的,可以以二分之一票数通过。
6、保留争议人员的份额。对与通过的分配方案仍然有本组村民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先行按照争议的人数提取补偿费分配金额,保留在村民小组确定的账户中。
7、发放分配方案确定的没有争议人员的金额。通过分配方案后10天内,村民小组发放征地补偿款。发放方式可以以个人为对象,也可以以家庭为对象。
8、人民确定争议人员应否得到土地补偿款。没有分得补偿款的村民,认为应当分得补偿款,可以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提讼;村民小组在补偿款分配后,自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小组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要求人民确认该村民(人员)应否分得正地补偿款。
9、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在人民法律文书生效后,确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民小组在提存的金额中依法发放;否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民小组对应当发放的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天内,再次平均分配补充发放。
在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回复] 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批条件为:
1、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当村集体为了建设当地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或者发现企业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具备了条件。这时,村委会应该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二村集体代表通过后,就可以开展土地回收工作。在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时候,村委会要提供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不规范使用土地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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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村组怎样收回?
集体土地村组收回启动阶段包括发布征地的公告,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听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内容、再次发布征地公告等程序;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包括测算征收补偿成本、对征收调查的资料进行核查、审核、审核之后的公示、交付土地等;后续阶段。后续阶段包括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听取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等。更多关于集体土地村组怎样收回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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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到村还是村民小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到村还是村民小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影响到今后土地补偿款和土地承包权益的分配问题,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撤村建居”后,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只调查统计;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不登记发证
村民在本村承包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坐落,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出租。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采取转包、质量等级;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出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住所。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一)平等协商、有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未经登记,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五)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愿;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互换,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方式流转;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当事人要求登记的。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面积,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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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取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农村土地经营权取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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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换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2、“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二轮延包时,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已纳入集体土地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3)二轮延包时,采取家庭平均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直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4)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5)其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形的。
“补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申请书。
(2)申请人持有生效的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的字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换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2、“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二轮延包时,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已纳入集体土地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3)二轮延包时,采取家庭平均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直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4)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5)其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形的。
“补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申请书。
(2)申请人持有生效的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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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镇居民能否承包农村土地
[律师回复] 对于城镇居民能否承包农村土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以、有偿、允许的、转让费等:
(一)平等协商:土地承包人必须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从事种植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扣缴,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可以用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采取转包,同时也要以规范的合同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可以取得承包权,进行耕种经营、畜牧业。当然、出租,这也是合法的、租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业,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这也受法律保护,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承包户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渔业生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要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相符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你也可以不以土地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互换。由此可见,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五)在同等条件下,你可以从承包土地的农户手中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这些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集体外的个人或单位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互换、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当然、出租,租用耕种过程中。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在承包农村土地之前双方需要签订好相关的承包合同,并按照承包合同的内容来使用土地,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
(一)发包主体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和委托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减轻或者放弃。如果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规定,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具体来说:(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2)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组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小组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的生产单位,又是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
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
最后,一方面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很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需要说明的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2)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3)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
2.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是农户、单位或个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需要注意的是:(1)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
首先,该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适用该条的规定。1996年有关文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在优先承包权问题上,1999年有关文件又重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清况下,当然应采取择优选用的标准,而绝不是当然地将土地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强调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倩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时,发包方才可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2)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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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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