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赔偿金用交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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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赔偿金用交税吗

一、辞退赔偿金用交税吗

辞退的赔偿金如果达到纳税的数额标准的用交税。该赔偿金应当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超过纳税的起点数额的,要按照百分之三至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辞退补偿金是否交个税

辞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偿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试用期被辞退赔偿

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需要赔偿,除此之外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辞退赔偿金用交税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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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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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赔偿金交税么?
赔偿金在上一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不需要交税,超过了这个标准就需要交税。用人单位辞退原因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理由,无故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一次性赔偿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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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在工厂工作的时候,我叔叔在工厂被领导给辞退了,当时辞退我叔叔的时候没有提通知,要求工厂给补偿金,担心辞退补偿金会被扣除个税,员工辞退补偿扣税吗
[律师回复]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补偿近似或者接近于辞退补偿,如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提前退休补偿、内退补偿、正式退休补偿、破产补偿等,除特别规定外,应当用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条件来确定是否征、免个人所得税:
1、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因为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没有明确是主动还是被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获得补偿,应当依照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免征或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依照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即: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不属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依照常规应当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辞退福利不能并入工资总额计提“三项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不受工资总额14%的限制,但上述2—5项的非辞退性补偿应当并入工资总额计提“三项费用” ,也应当视同职工福利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情况下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也应作为计算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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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公司赔偿金要交税吗?
公司将员工辞退,很多时候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则应当缴纳个税,公司支付之前扣税。赔偿金在三倍工资之内的,不用缴纳个税。公司辞退员工,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一并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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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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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因被辞退而获得的赔偿金是否要缴税,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获得的赔偿金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超过了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超过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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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赔偿金要交税吗
辞退员工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税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案,如果获得赔偿金营后收入在当地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话,那么是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超过这个标准的话,那么超过的部分就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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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的赔偿金要交税吗?
辞退员工的赔偿金如果达到了纳税的标准那么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纳税的。我国相关的规定中对于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的计算的方式和项目有着明确的规定,这部分收入也是需要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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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在出差的途中,我叔因为弄丢了公司的重要合同,我叔叔现在已经被公司给辞退了,我叔叔打算去申请辞退赔偿金,辞退赔偿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
[律师回复] 辞退福利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从会计核算看,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职工福利”,是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一个二级科目。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在“合理工资薪金”五项原则指导下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见,《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均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而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因此,辞退福利不能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不能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下称“三项费用”)基数,也不受工资总额14%的限制,更不能作为计算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数,只能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一项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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