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工伤的流程是先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提交申报材料;然后由该行政部门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的,再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给职工一方和其所在的单位,并给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如果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申报工伤的程序是哪些
申报工伤的程序如下:
1.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缴纳鉴定费。
2.凭缴费单据领取《劳动能力鉴定查体通知书》,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专用信封》。
3.伤残职工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查体通知书》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查体。
4.鉴定专家根据查体情况、辅助检查结果、鉴定标准等做出鉴定等级意见。
5.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做出鉴定结论。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送达。
6.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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