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
1、工伤护理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来赔偿:如果工伤职工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来赔。
2、如果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来赔;如果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则按照30%的标准来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赔偿标准能拿多少
工伤赔偿标准: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额=普通型器具的单价×数量;七级至十级一次性补助金=本人工资×13/11/9/7个月;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安徽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辅助器具费用。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
5、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九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3386元=2031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个月×3386元=3386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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