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伤与正式职工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一到十级工伤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到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的6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36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二、工伤备案超时怎么处理
工伤备案超时的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给予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则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修养期间怎么补偿
工伤修养期间,用人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每月支付工伤职工工资。而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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