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能设立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承租人为不动产使用权,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人为地役合同中拥有需役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是有权退房屋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民法典中承租人能否设立地役权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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