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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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规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规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一、民法典规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民法典》规定让与担保合同满足下列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让与担保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让与担保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

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样规定

担保期限其实就是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情形处理。

一般保证情形下,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者责任。

如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民法典规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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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于担保物的效力范围。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担保效力及于标的物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担保物本身、从物和孳息。担保效力及于担保物本身,自不待言。对于从物,若让担保设定时即存在之从物,担保的效力应及于该从物;若让与担保设定之后,设定人在占有担保物时取得具有“从物性质”的物,因此时担保物所有权已将转给担保权人,故该从物不属于担保权人,不构成担保物的从物,不为担保的效力所及。让与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孳息,并不以担保物的自然孳息为限,法定孳息亦属其列。
3、对标的物的占有、利用与保管。对与担保的标的物应由设定人还是担保权人占有、利用,并非是让与担保的构成要素,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标的物的占有、利用归于担保权人时,称之为“让与质”或“质的让与担保”;反之,当占用利用归于设定人时,称之为“让与抵押”或“抵押的让与担保”。然后,让与担保的最大作用和意义,在于标的物留在担保设定人手中,实践中亦以此种形式为最多。
因此,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利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一般应解释为由设定人占用、利用。那么,如何解释设定人在移转担保物所有权之后仍可占有、利用担保物,并且可以不支付费用呢?这是因为:从理论上来讲,信托让与担保,债权人在对外关系上虽已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其在内部关系中仅取得的是担保权人的资格,依法只能在担保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故就让与担保权的内容而言,设定人占有担保物时,担保权人不能主张其为无权占有;
从实务层面来解释,设定人占有、利用担保物通常是基于租赁和使用借贷契约 (即担保合同中占用、利用之约定条款),其租金则表现为担保债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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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亲戚现在想要将自己的房子转让出去,签订了一份合同,房屋买卖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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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 字串2
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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