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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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者工伤,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是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受工伤用人单位应该赔偿

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员工依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能存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因此工伤赔偿都应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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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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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等级才能确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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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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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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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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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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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应当承担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违约要赔偿单位哪些损失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二、怎么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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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当你因为工伤治疗的时候,企业只需要为你支付在你停止工作的这段时间的工资,如果因为工伤到达了伤残的地步,企业还需要为你每个月支付伤残的补贴,但是这里的伤残补贴需要受到工伤的人的伤残等级达到了5级或者6级,如果因为工伤导致人不能够继续工作的,还需要赔偿一次性的伤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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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责任。 1.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等级才能确定赔偿标准。 3.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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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怎么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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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应与用户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要看企业是否为员工参保,如果没有参保的话,所有工伤待遇支付将全由企业承担。 如果参保的话: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由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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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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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利贷者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私人借高利贷犯法吗借高利贷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私人借高利贷犯法吗 不管是放高利贷的人还是借高利贷的人,都不犯法的,如果用暴力手段追要高利贷那就违法了。 但是如果对方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要求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利息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这种放高利贷,以后再缺钱也不能向他们借,如果对方是性质的,那就不好办了。 二、借高利贷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 而高利贷作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借贷行为,借款人承担的是偿还本金以及合理的利息也就是同期银行四倍范围内的利息的责任。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又叫大耳窿、,这些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社会和,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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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单位应该承担哪些
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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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对消费者有哪些责任 社会成员购买了企业的产品就成为企业的消费者,从广义的意义上说整个社会成员都是企业的消费者,只不过有些是潜在的,有些已成为现实的。另外,不同的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了企业的产品,把企业产品的影响传递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因此,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企业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二者既对立又统一。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依赖消费者购买产品来实现,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越多,企业的效益越好。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质优价廉,满足了消费者的愿望和需求,企业的销售额直线上升,由此带来巨大的利润;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过关且以次充好,靠蒙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利润,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难于实现。 企业是通过为消费者提品和服务而获取利润的组织,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安全、舒适和耐用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是企业的天职。企业对消费者的重要责任集中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四个方面的权利,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如果企业在这方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企业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1)企业对消费者的最基本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消费者购买企业提供的产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而如果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有安全隐患的产品,不仅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在不知明的未来还有付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巨大代价,这一切企业负完全责任。 (2)企业对消费者的第二个责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使消费者尽可能多地了解企业的产品,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密切相连的只有全面的知情权才有自由的选择权。任何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之前有权通过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和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可靠性、性能方面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全面地了解,以便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商品。企业如果在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和说明书中过分夸大产品的功效,对产品的不足之处极力隐瞒或之字不提;如果产品的说明书、标签与内容严重不符,这种企业以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隐瞒产品的不足、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造成了交易过程中严重不公正,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是企业不尊重消费者,对消费者严重不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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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要赔偿单位哪些损失,怎么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违约要赔偿单位哪些损失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二、怎么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
1.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
B.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承担的实体义务:
1.加班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41条】;
2.必须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三、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并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A.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存在不合理性;
B.应以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计算加班费。
2.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但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不足加班费的差额。
3.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
A.诉讼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判断劳动者的工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将实际发放的工资报酬作为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B.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不应按上面方式计算加班费。
C.计算出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该企业从事相同/类似工资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但是加班费之外还支付了生活补贴/津贴/奖金:
A.如补贴/奖金是对劳动者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其他补偿,并不随用人单位的效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补贴/奖金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内;
B.如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应当根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期间的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计入工资的范围从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5.劳动合同只约定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本工资之外补贴/津贴/奖金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者一定时期内获得奖金的平均数额计算)。
劳动者违约要赔偿单位哪些损失,怎么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违约要赔偿单位哪些损失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二、怎么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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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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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公司赔偿,是由单位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共同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赔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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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一是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有道德的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应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等社会赋予的责任。
二是自觉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作为合格的消费者不仅不要购买假劣商品,还应积极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对有可能发生的造假行为进行防范,不让制假、售假分子有可乘之机。
三是投诉举报的责任。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我们广大消费者应积极勇敢的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调查线索,或向厂家建言改进。以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再次上当受骗,同时让那些消费者的黑心企业早日。
四是依的责任。我们遇到消费争议时,应当文明理智、合理合法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合法的维权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五是理性消费的责任。作为一名成熟的消费者,不要为所谓的免费使用、换季打折、幸运大奖等活动所迷惑。在消费过程中尽量到正规商家消费,尽量选择自己熟悉或信誉度高且适合自己需要的商品。
六是制止炫耀浪费的责任。作为现代消费者的我们,在享受物质文明的同时,应当养成科学、合理的消费习惯,对身边那些挥金如土、炫耀摆阔的畸形消费,应主动批评,为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担起我们应尽的义务。
消费者是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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