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是不是可以享有业主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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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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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是不是可以享有业主权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是不是可以享有业主权利

一、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是不是可以享有业主权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可以享受业主部分权利。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承租人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之一,有权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民法典规定租房子是不是有居住权

租房子没有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租房子对所租房屋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这并不同于居住权。

居住权包括下列内容:

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

承租人不可以设立地役权。承租人为不动产使用人,而地役权只能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是不是可以享有业主权利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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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负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廟駐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就应当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内,租赁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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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等方案的决定。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决定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的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对立、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平等、互利、共赢的一种合同关系。
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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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通常包括基本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如办公桌、档案柜等)、文件宣传资料复印制作费用、办事人员、业委会委员的基本工作补贴(如交通、手机)。
工作经费及业委会委员的报酬的承担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有2种情况:
1、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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