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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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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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哈尔滨工伤保险如何缴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哈尔滨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一、哈尔滨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工伤保险的缴费办法:先由用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登记,然后提交职工的身份信息、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再核定单位所需缴费的职工人数和缴费的费率、数额;最后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该如何领取

工伤保险基金是在符合工伤保险的领取条件,才可以领取工伤保险金。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三、工伤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因公受伤的员工,应当停工留薪,按照其原工资待遇正常发放工资,至于停工留薪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对于哈尔滨工伤保险如何缴费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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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租房合同你可以参考我上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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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保险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1、计件收费 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3000-12000元/件。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3、计时收费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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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报销比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铁路医保报销和市医保是一样标准的,以下是哈尔滨市医保新的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结算,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现金自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不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治疗)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参保人员异地居住、长期驻外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同上述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一致。
2、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十八种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自付20%,不设起付线,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照顾公务员补助90%;对照顾公务员每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由公补资金补助95%。
3、门诊特殊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不设起付线。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补助75%。
4、异地转诊转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省直在哈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标准。
5、普通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时首先自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一年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均与第三次住院标准相同)。精神病患者在省直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且不参与非此类别住院起付线递减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支付,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1%,个人自付9%;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个人自付1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不含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0%,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住院起付线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
6、异地居住、长期驻外、因公出差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标准同普通住院标准。
7、急诊住院结算标准: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并按规定时限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急诊住院治疗者,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但在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8、转诊转院住院结算标准:市内转诊转院按再次住院标准进行结算。异地转诊转院住院分两种情况:
(1)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医疗费报销时,起付标准与省直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在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支付,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但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5万元,其余费用由个人支付。
(2)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在医疗费报销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医院50%,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6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标准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不含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但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5万元,其余费用由个人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不含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70%,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起付线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5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补助,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55%,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统筹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公补资金一般公务员补助85%,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
9、省直机关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省直机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暂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实支付,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个人部分自付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支付。
10、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暂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正常产1000元,会阴侧切术1500元,剖腹产3000元;实际发生医疗费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1
1、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报销标准:符合医保待遇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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