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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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租房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如何算问题带来帮助。
租房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一、租房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按照实际损失来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租房合同一年中途退租违约金如何算的

租房合同签了一年,中途退房算违约,如果说双方当事人能够关于这个问题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就不属于违约情况。解除的情况如下:

第一,的确有一方违约。

这是整个合同解除的前提,但要先调解,如果双方都在好好的遵守合同契约的话,那么这个合同是没有必要解除的,只有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错误行使自己的权利,那就属于违约行为了,此时双方规定的条款就会生效,在这种违约的情况之下,可以选择停止侵害或者是终止履行,这时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终止履行,也就是解除合同

第二,双方对于违约之后的行为已经有了协商结果。

1、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想要解除合同的话,并不是双方说解除就解除,然后就可以走人了,而是对于后续的问题要有一定的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有一方解约了之后,另一方应当向违约的一方请求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2、通常来讲,双方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要对这种结果有一个预计,并且对于这种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来做出一定的违约金惩罚,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要支付合同当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这个合同就可以解除了。

同时需要注意,违约了,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晚交房租5天 违约金如何算

要看合同里有没有规定与违约金相关的内容,如果有,按照合同内容计算,如果只约定有违约金但是没规定数额的话,可以与房东进行协商,根据房租按照比例进行支付,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不可以要求违约金,但可以要求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2、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租房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出租的房屋的面积、位置等信息;

3、房租的具体数目、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7、双方签名、签订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房子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房子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房子权属有争议;

3、房子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租房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如何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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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赁公司所有权行为。
2、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3、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活动。
4、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租赁公司外,其他债权人无权处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
5、未经租赁公司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属承租人的责任人引致发生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时,承租人应向租赁公司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规定如下:
1、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损缺、丢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须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时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金。
2、承租人对发生事故的赔偿,承租人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心脏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
3、车辆被盗、被抢时,承租人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一些租车公司合约中还规定承租人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50%辅虎滇臼鄄铰殿歇东忙的租赁费用;办理索赔时承租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发生事故后,承租作必须马上通知有关部门和租赁公司并保护好现场。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车辆的燃油、过桥费、保管费等消耗费用。承租人在租车期间,租赁汽车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都要马上向租赁公司报告事故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要求在租赁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否则,承租人按所拆零件价的2~3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租车期内,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并通知租赁公司。同时,还应遵从租赁公司的指示。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租赁车辆的损失,承租人则应马上通知租赁公司并将汽车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总之,租车要做到仔细阅读合同、仔细检查车辆、注意保存好租赁公司的救援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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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怎么办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 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
2. 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
3.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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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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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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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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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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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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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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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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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就法学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
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

一,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

二,《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该条也没有明确免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四,由于语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定模糊、矛盾势所难免,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不仅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对法条进行全面、准确理解。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应联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整体进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对合同终止后果的概括叙述,并没有区分合同终止的缘由,结合其他条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得出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

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前述规定明确了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后主张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六,法律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应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应促进社会的实现。如果规定守约方行使合同单方终止权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合同单方终止权,剥夺了当事人减少损失的权利,助长了违约行为,这与合同法倡导的诚信守约理念根本相悖。

七,若法律只允许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不允许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毫无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当地剥夺了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法定权利,与合同法的私法性质相悖。

八,支付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均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守约当事人终止合同时,有时候守约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物质损失,此时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其实也是对守约者的冷漠,对违约者的怂恿,显然这与合同法的使命相悖。
二、有哪些规定
对合同终止是否具有溯及力,学界依然有争议,但主流的观点认为,合同终止是否有溯及力,不论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所述:
1、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理论综述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的共识与分歧长期存在。由于认识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不鲜见。
(1)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终止,不论是单方终止还是共同终止,不论是约定终止,还是法定终止,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在合同终止后主张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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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甲公司出租房屋后,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前,甲公司仍应按原出租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甲公司已向对方出租10个月房屋,因此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1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定,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时。乙公司因对方提前解除合同取得的补偿,因其未向出租方提供应税行为,不需向出租方开具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甲、乙双方能否变更合同呢?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变更合同,将1月~10月合同金额10万元变更成8万元,这时甲公司可按8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并按前述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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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条件下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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