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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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怎么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怎么分

一、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怎么分

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一般协议分赔,若协议不成的,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纠纷,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的房产离婚怎么分割

婚前的房产离婚时,一般不分割。因为婚前房产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怎么分割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房产,离婚分割有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分割。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共同出资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怎么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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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事后出租人为次承租人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经实际入住,并且以承租人的名义按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并未提出异议,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承租人的转让行为。
二、公租房转租是否需要同住人同意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同意的限制,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故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同住人已搬离该公房,受让人也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同住人已以实际行为表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请求人民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2、受让人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同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或已搬离公房的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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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使用权的继承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公租房使用权的继承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的调配只能有公租房管理局操作,不能私底下转让,只能退还给公租房管理局。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一般情况下,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公租房是国家为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成功。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公租房使用权的继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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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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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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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承租人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承租人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个人义务时,如果发现出租方未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的,是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的,这是法律上允许的,但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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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出租的土地使用税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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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包括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一)合理使用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1、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2、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转租应当经过同意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无效。
提示1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1、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2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四)房屋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3、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可以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代为支付的部分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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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转租应当经过同意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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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1、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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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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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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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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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包含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包含什么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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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2、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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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租土地是由出租方来缴纳,这个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都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但在实践中,很多出租方都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来缴纳,这个是商业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对税务机关的执行没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缴纳,那由出租人先缴纳后再向承租人收取。么情况下应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日前有企业咨询,企业是通过租赁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年支付租金,最近遇到当地税务机关强行让承租方缴纳房产税,问是否有法律依据,承租方是否涉及到房产税问题呢?一般的说,房产税应由出租方缴纳。但有的时候也会由承租方负责缴纳,主要是要看具体的租赁方式以及出租方的具体情况。实务中租赁方式一般分为无租使用和有租使用两种情况,下面分别分析:首先看无租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存在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根据此规定,如果单位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一般由承租单位缴纳房产税,当然如果产权人已经交过房产税则承租人就不用再交了。对于有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况,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出租方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可见,对于有租使用的情况,应该由产权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除非出租方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只有上述情况下才会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由承租方缴纳税款只是上述几种特殊情况,出租方缴纳房产税才是常态,因此,如果税务机关强行让承租方缴纳本应由出租方缴纳的税款,则承租方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自己是否应该负有纳税义务,如果不是则应说明理由,积极沟通,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
第四条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进一步作了解释: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租赁的土地属于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的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即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种情况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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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该如何?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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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1996年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离婚时对夫妻承租公房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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