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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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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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一、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一定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才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买卖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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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修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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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修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的补充,一般来说内容不会超过合同范围,但在房地产销售领域,为了规避政府提供的范本合同的规制,开发商往往变附为主,以大量附件的形式,直接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附件的优先适用,在此情况下,附件的作用和效力远远超过合同本身,购房者且不可忽视。虽然开发商声称提供的附件条款对所有购房者都是统一适用的,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购房者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附件的本质也是合同,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是开发商提供的统一适用的格式附件,也只有与购房者协商一致后才对购房者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完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修改。
二、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1、附件中一般含有的大量限制购房者权利,增加购房者义务,扩大开发商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内容,购房者一定要耐心地多看、细看,并对严重不平等且足以影响购房者重大权益的条款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购房者共同争取。
2、不要违反正常的签约顺序先签附件再签合同,更不要签订只有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没有自己权利和对方义务的附件附件是合同的补充,正常情况下是先签合同再签附件。但如上案例,部分开发商为了达到拴住购房者的目的,在尚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就先签附件收取首期款,并约定附件优先于合同。由于很多购房者都是初次置业,没有足够的经验,一旦草率签订附件,便可能陷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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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附加生效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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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如下所述: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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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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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附件能修改吗
[律师回复] 一、能否修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的补充,一般来说内容不会超过合同范围,但在房地产销售领域,为了规避政府提供的范本合同的规制,开发商往往变附为主,以大量附件的形式,直接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附件的优先适用,在此情况下,附件的作用和效力远远超过合同本身,购房者且不可忽视。虽然开发商声称提供的附件条款对所有购房者都是统一适用的,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购房者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附件的本质也是合同,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是开发商提供的统一适用的格式附件,也只有与购房者协商一致后才对购房者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完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修改。 二、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1、附件中一般含有的大量限制购房者权利,增加购房者义务,扩大开发商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内容,购房者一定要耐心地多看、细看,并对严重不平等且足以影响购房者重大权益的条款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购房者共同争取。 2、不要违反正常的签约顺序先签附件再签合同,更不要签订只有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没有自己权利和对方义务的附件附件是合同的补充,正常情况下是先签合同再签附件。但如上案例,部分开发商为了达到拴住购房者的目的,在尚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就先签附件收取首期款,并约定附件优先于合同。由于很多购房者都是初次置业,没有足够的经验,一旦草率签订附件,便可能陷入圈套。 3、建议不要为《认购书》设置附件《认购书》只是签约意向,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作用仅仅是约束双方将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政府提供的认购书版本已经完全起到认购作用,没有必要再添加任何附件,以免落入附件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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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是这样的,我有一套商品房想卖出去,我想拟定买卖合同,请问有没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范本?
[律师回复] 附件
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
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
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 (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贰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7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7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10 %的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
  
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②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③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①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
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③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5 %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范本,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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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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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如何更改?怎么修改房子的合同附件?
[律师回复] 一、能否修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的补充,一般来说内容不会超过合同范围,但在房地产销售领域,为了规避政府提供的范本合同的规制,开发商往往变附为主,以大量附件的形式,直接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附件的优先适用,在此情况下,附件的作用和效力远远超过合同本身,购房者且不可忽视。虽然开发商声称提供的附件条款对所有购房者都是统一适用的,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购房者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附件的本质也是合同,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是开发商提供的统一适用的格式附件,也只有与购房者协商一致后才对购房者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完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修改。 二、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1、附件中一般含有的大量限制购房者权利,增加购房者义务,扩大开发商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内容,购房者一定要耐心地多看、细看,并对严重不平等且足以影响购房者重大权益的条款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购房者共同争取。 2、不要违反正常的签约顺序先签附件再签合同,更不要签订只有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没有自己权利和对方义务的附件附件是合同的补充,正常情况下是先签合同再签附件。但如上案例,部分开发商为了达到拴住购房者的目的,在尚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就先签附件收取首期款,并约定附件优先于合同。由于很多购房者都是初次置业,没有足够的经验,一旦草率签订附件,便可能陷入圈套。 3、建议不要为《认购书》设置附件《认购书》只是签约意向,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作用仅仅是约束双方将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政府提供的认购书版本已经完全起到认购作用,没有必要再添加任何附件,以免落入附件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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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可以更改吗
[律师回复] 一、能否修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的补充,一般来说内容不会超过合同范围,但在房地产销售领域,为了规避政府提供的范本合同的规制,开发商往往变附为主,以大量附件的形式,直接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附件的优先适用,在此情况下,附件的作用和效力远远超过合同本身,购房者且不可忽视。虽然开发商声称提供的附件条款对所有购房者都是统一适用的,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购房者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附件的本质也是合同,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是开发商提供的统一适用的格式附件,也只有与购房者协商一致后才对购房者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完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修改。 二、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1、附件中一般含有的大量限制购房者权利,增加购房者义务,扩大开发商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内容,购房者一定要耐心地多看、细看,并对严重不平等且足以影响购房者重大权益的条款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购房者共同争取。 2、不要违反正常的签约顺序先签附件再签合同,更不要签订只有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没有自己权利和对方义务的附件附件是合同的补充,正常情况下是先签合同再签附件。但如上案例,部分开发商为了达到拴住购房者的目的,在尚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就先签附件收取首期款,并约定附件优先于合同。由于很多购房者都是初次置业,没有足够的经验,一旦草率签订附件,便可能陷入圈套。 3、建议不要为《认购书》设置附件《认购书》只是签约意向,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作用仅仅是约束双方将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政府提供的认购书版本已经完全起到认购作用,没有必要再添加任何附件,以免落入附件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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