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1、一般情形下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二、实务中,在涉及分段计算时,就新旧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法》新增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在以下《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起计算,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对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封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则不设上限,根据其实际工资确定。
但是,实务中某些地区,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已经不再分段计算,即统一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数额封顶支付。
1、对于支付年限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年限的规定上,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则规定,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均按1年的标准,也就是1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支付年限的封顶,《劳动合同法》仅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做了“最高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除此之外,任何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均不限制支付年限。
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赔偿金,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可见,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在主动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应当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为获得“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总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两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适用这二者的情形是不同的。当然,二者的计算标准也存在差异。至于,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一般是要结合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情况确定的。如果你对此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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