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股东是否可进行股权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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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股东是否可进行股权转让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股东是否可进行股权转让

一、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股东是否可进行股权转让

股东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非经合法的除权程序,即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

所以,股东未实缴出资时有权转让股权。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即使将股权转让,也依然存在承担继续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不可以出让股权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能否转让股权未作明确规定,当然也即无明文禁止。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也可以转让股权。

未实缴出资,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尚不需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未实缴的,可能会构成虚假出资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三、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股权

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能转让股权,没有足额出资并不影响获得股东资格,获得了股东资格就享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中包括转让股权的权利,所以尚未足额出资的也可以转让股权。不过在转让股权时需要告知受让人。并且即使转让了股权的,未如实出资的原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股东是否可进行股权转让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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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一并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则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撤销之诉,可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合并审理。如股权转让当时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受让人知道该事由后放弃撤销权,或未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行使撤销权的,则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股权的同时承受原出让人因该股权所存瑕疵而应负的责任,故而受让人不能因公司债务纠纷而再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在此情况下,应由受让人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因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物质基础,公司设立时股东所负投资义务是公司法所要求的法定义务,出让人未尽出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并不能因股权的转让而当然免除,故对受让人所不能承担部分,应令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与其义务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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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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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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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具体来说就是在认定股东资格涉及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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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债权债务抽逃公司的出资时就应当证明该笔债权债务是虚构的,并非实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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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有权利要回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需要为抽逃出资举证吗 抽逃出资提起的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股东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案件的原告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内容: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 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 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 (三)反投资或担保 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 (四)其他抽逃方式 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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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后股东有什么表决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完成出资的责任后,却抽逃出资。股东是有表决权的,当公司作出重大决定的时候,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那么抽逃出资限制表决权吗?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返还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没有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他仍然是有权对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同时,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抽逃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事项时,因该股东涉及到该项讨论内容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出现操纵表决权的情形出现,所以该股东此时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该结论可以参考最高院的精彩案例“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二)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三)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七)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八)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九)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需要为抽逃出资举证吗 抽逃出资提起的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股东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案件的原告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内容: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 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 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 (三)反投资或担保 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 (四)其他抽逃方式 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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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后再补足还构成抽逃出资罪吗?
抽逃出资后再补足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与抽逃的行为本身是否已经满足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对于已经满足了,罪名成立,且不会因为之后补足就认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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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抽逃出资是否可以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抽逃出资可以上市公司吗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1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的,股东可根据本规定第40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作为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很多中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基本上是没有话语权的。当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人员做出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决策时,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该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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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可不可以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抽逃出资可以上市公司吗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1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的,股东可根据本规定第40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作为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很多中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基本上是没有话语权的。当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人员做出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决策时,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该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能否上市公司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抽逃出资可以上市公司吗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1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的,股东可根据本规定第40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作为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很多中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基本上是没有话语权的。当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人员做出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决策时,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该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股东全面抽逃股份出资表决权有何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完成出资的责任后,却抽逃出资。股东是有表决权的,当公司作出重大决定的时候,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那么抽逃出资限制表决权吗?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返还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没有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他仍然是有权对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同时,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抽逃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事项时,因该股东涉及到该项讨论内容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出现操纵表决权的情形出现,所以该股东此时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该结论可以参考最高院的精彩案例“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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