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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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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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怎么办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怎么办

一、民法典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怎么办

民法典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买房人可以要求房东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买卖义务,或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东及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房东仍未履行的买房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房东无条件退还所有购房款项,一并承担违约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民法典房屋买卖协议卖方违约怎么赔偿

房屋买卖协议卖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赔偿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判定,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房屋买卖过户前,房屋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法院扣押房屋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为房屋的产权并不是在合同生效时转移,而是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以前,仍然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法院的扣押是合法的。虽然现在很难再进行房屋登记,由于房屋被扣押导致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请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怎么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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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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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能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不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1、买家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了法律依据,接下来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支持,故而买家针对卖家坚决不卖房了的违约情况,必须收集、固定证据。一但卖家做出违约的意思表示,买家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意见,指导证据收集,以备后期谈判协商或诉讼维权。
2、购房款2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一般购房合同条款都显示:双倍返还定金或20%房款。按照房价暴涨40%-50%的标准,卖家即使承担了20%的违约金,也不足以弥补买家在此置业需要支出的购房成本,也就是说,不足以弥补买家的损失。此时,买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买家认为买家及时支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仍然不足于弥补己方损失,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金额。但此时买家需要举证证明损失额度,具备了充分的证据,法官才有支持调高违约赔偿的依据。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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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东西两侧采光怎样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房屋买卖合同东至西至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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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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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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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做了房屋买卖公证房东不卖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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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村民卖房反悔要求返还,农村房屋能卖吗
[律师回复] 村民卖房五年后反悔要求返还北京某村民A将其所有一处房产于五年前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籍刘某,当年双方都已按卖房协议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A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至密云,要求刘某返还房屋。A诉称,五年前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处农村房产卖给刘某,刘某支付购房款20000元。不久前,刘某才得知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且现在刘某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故要求确认A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将房屋返还,A退还刘某购房款20000元。刘某辩称,其占有使用该住房已达五年之长,现在A在房屋大幅升值和拆迁可获高额补偿利益驱动下,置诚信于不顾,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房屋,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刘某还对该房屋和院落进行了翻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农村房屋能否自由买卖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刘某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故其没有资格成为该村房屋买卖的主体,故刘某与A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各自返还。刘某应当将诉争房屋返还给A,但A也得将卖房款返还给刘某,考虑到房屋增值及刘某对该房屋和院落的添附及改建费用,A应当返还给刘某6万元补偿款。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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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怎么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怎么做问题解答如下,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如何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特别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
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裁判。
作为,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
(一)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屋,则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无权退房。
(二)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购房人需要举证证明。
(三)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套型如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四)面积误差。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有权退房。
(五)规划设计变更。开发商擅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但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据此退房。除了上述法定退房情况外,购房人还可以通过在购房合同,或其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中约定可以退房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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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办
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无论是将房屋出租还是将房屋出售都是房屋所有人的自由,但是当房屋在出卖之前存在租赁关系时,房屋的出售就会受到限制。因为租客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当承租人提出的购房条件与第三人购房的条件相同时,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卖给承租人。
二、出租人出卖房屋侵害承租人权益时怎么维权
根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如果因为出租人的原因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赔偿。然而,如果承租人未曾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直接要求出租人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而赔偿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只有在承租人确有行使该权利的意思,且提供与买受人同等的交易条件时,才谈得上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问题。经审查房屋买卖已经过户且买受人为善意,驳回承租人的诉请后,承租人才能以出租人为被告提起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之诉。不应以未曾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一概驳回。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结果是强制缔结房屋买卖合同,使承租人能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出租人擅自将房屋出让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使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迫使其在租赁期届满后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以供居住,支出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间接损失则是使得承租人丧失了以买受人同等条件购买房屋的机会,从而因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失去可得利益。对直接损失,可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对间接损失,即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础,结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山东房屋买卖纠纷维权地点在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山东房屋买卖纠纷维权地点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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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租期没到房东要卖房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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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需要注意什么东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协议需要注意什么东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前,警惕风险商标以次充好
不少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都会忽略一个十分重要的细节,就是该商标之前是否存在被许可使用、抵押、被转让,以及是否被别人申请异议、撤销等问题。如果有以上情况,购买后将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议当中,其中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可想而知。因此,看到好听好记的商标先别忙着出手,签订协议前先用商标查询工具核查一下该商标的状态是否有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等于商标已成功注册,只有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买家知情仍执意购买申请中的商标,也应在协议中注明责任和权利风险,否则有欺诈嫌疑。
二、非法转让,小心与你签协议的是“黑心”卖家
目前,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核准的权力,并没有同时规定其不当核准行为的责任。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法律漏洞伪造商标持有人的印章、假冒商标持有人签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或同伙,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如果遭到,他们就逃之夭夭,根本不在法庭上露面,法庭也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一旦这样的情况发生,买家不但损失了钱财,更消耗宝贵的时间以致错过商机。因此,签订购买协议前,一定核实卖家的真实身份,或者找一家靠谱、专业的代理机构把关。
三、缺乏诚信,临时变卦索要高额转让费
即时签订了正规商标转让协议,不少缺乏诚信的卖家依然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转让或狮子大开口,目的只为索要高额转让费。最后,买家往往觉得诉讼麻烦,耗时耗力,还要支付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支出,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这些黑心卖家的要求,向其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后将原本就已经谈妥的商标转让给自己。这样的行为着实可恶,如何才能规避此类风险呢?笔者觉得,最好的办法是跟代理机构签订一份交易损失赔偿方案。
四、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权益漏洞后患无穷
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还需警惕有些卖家故意将与转让商标相似的同类商标隐瞒起来,没有一并转让。这样的行为不仅犯法,更重要的是直接损害了买家的正当利益。这样的案例很多,如果不具备专业的能力,很容易上当受骗。笔者建议大家,如果有购买商标的需求,务必请专业的人士进行风险分析和代为购买,同时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相应的权利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购买,也可以要求跟卖家签订《独占许可协议》,这样既完全保障了商标的正当使用权,无后顾之忧;又能即买即用,可谓一举两得,相当方便。
最后,仍要提醒你,商标转让固然方便快捷,但其中陷进也凶险重重!务必擦亮慧眼,选对平台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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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收了定金没签合同不想卖了怎么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卖房收了定金没签合同不想卖了怎么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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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该如何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该如何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如何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特别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
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裁判。
作为,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
(一)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屋,则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无权退房。
(二)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购房人需要举证证明。
(三)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套型如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四)面积误差。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有权退房。
(五)规划设计变更。开发商擅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但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据此退房。除了上述法定退房情况外,购房人还可以通过在购房合同,或其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中约定可以退房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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