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到底是如何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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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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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到底是如何算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到底是如何算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到底是如何算的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应该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什么情况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

出现下列情况了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到底是如何算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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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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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环,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难以强制执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要先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接下来一切对策的基础,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二,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仅交付定金,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约定具体日期进行审税及网签等,如果卖方怠于履行,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比如发送短信给或打电话录音等。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品名;

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要求继续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一、首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增值损失,房屋赔付是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赔偿房屋价值损失2008年经中介公司介绍,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中介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中介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鑫尊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结果:返还房产三方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因为其疏忽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中介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忽视对魏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中介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讲法: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夫妻房屋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该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房屋还是夫妻共同房产。如果不太确定的,最好是去房管局查询一下房屋的权属状态。因为共有房屋买卖,一旦共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出卖房屋,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另外,由于房价上涨造成的增值部分,完全归于购房者也是不合适的。所以,具体如何对待房屋增值部分还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责任分配。根据上面的分析,三方作为普通人都应有房屋买卖的风险意识,应更加谨慎。由于疏忽造成买卖合同无效,进而造成的损失理应各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还是提醒大家购房需加倍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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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增值损失谁赔
由于疏忽造成买卖合同无效,进而造成的损失理应各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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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怎么赔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怎么赔,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违约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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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增值损失怎么补偿,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赔偿房屋价值损失2008年经中介公司介绍,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中介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中介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鑫尊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结果:返还房产三方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因为其疏忽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中介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忽视对魏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中介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讲法: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夫妻房屋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该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房屋还是夫妻共同房产。如果不太确定的,最好是去房管局查询一下房屋的权属状态。因为共有房屋买卖,一旦共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出卖房屋,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另外,由于房价上涨造成的增值部分,完全归于购房者也是不合适的。所以,具体如何对待房屋增值部分还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责任分配。根据上面的分析,三方作为普通人都应有房屋买卖的风险意识,应更加谨慎。由于疏忽造成买卖合同无效,进而造成的损失理应各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还是提醒大家购房需加倍谨慎啊。
最近超市的生意很不好,订购的一些奶制品都快过期了,也没有人买,那么东西卖不出合同解除损失的吗
[律师回复]
一、 买方可以要求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当房价涨幅很大时,北京房产律师鲁蕊建议买方这时可以选择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以房屋的增值部分要求对方赔偿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二、买方还可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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