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可不可以强制收回房屋?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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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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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可不可以强制收回房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可不可以强制收回房屋?

一、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可不可以强制收回房屋?

租赁合同没有到期的,出租人一般是不能强制收回房屋的。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可以终止合同吗

租赁合同没到期的,不能单方终止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单方终止的,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房租没有到期能不能解除合同

租房合同没到期但出现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遇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现在的租房合同通常会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约定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

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

(二)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形式。

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按约定计算;双方未约定明确违约金数额的,按照违约赔偿损失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可不可以强制收回房屋?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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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出租人能否扣留保证金和预付的房租问题,保证金就是为了保证承租人履行合同,所以,承租人违反合同提前退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但是出租人无权扣留承租人预付的房租。
3、承租人提前退租,首先应当和出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协协议,然后和出租人约定时间检查出租房屋。如果承租人对房屋有所损坏,应当进行赔偿。如果租房的时候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退房的时候也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要提前退租,一定要提前通知出租人,并和出租人订立终止租赁的协议,并做好检查出租房屋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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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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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房屋的维修范围主要有哪些?
防水、水电暖燃气等管道器具线路的维修,室内装饰家具的维修,及其他维修项目。具体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首先,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原则上由出租方承担,但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负有维修义务。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有例外:
一是双方如果明确约定,相关租赁物或附属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是如果租赁物或附属物是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而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双方并未约定由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为前提。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方应妥善处理应对,不能放任不管。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当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时,法律已明确了承租人的权利,即可以自行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承租人可以起诉要求出租人承担,也可以直接从租金中扣除,这是出租人的权利。
三、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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