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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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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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该如何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该如何处理

一、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该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并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民法典买卖房买方违约如何处理

民法典买卖房屋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卖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卖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卖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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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因此你的房东将房屋出租、抵押都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遵守他所签订的合同。你的房东究竟是什么时候把你承租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对你来说比较重要。你可以看看他与李某之间借款合同中对房屋抵押的约定,也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一下你的房东将这间房屋抵押有没有登记,是什么时候登记的。
如果是按房东所说,他是在和你签订租赁合同后才把房屋抵押给李某,那么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无权要求你搬出,你可继续居住直到租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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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根据《合同法》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物权转让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也即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事件经过】
刘某是庐阳区三孝口街道某小区居民。9月,刘某和古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自9月至9月。8月,古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杨某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杨某不愿意继续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于是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9月2日,三方当事人来到庐阳区三孝口司法所申请调解。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9月8日,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继续承租杨某的房屋,租金支付给杨某。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租赁合同有效;
(2)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它的效力使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本案中,刘某和古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且依法有效,租赁期间,古某将房屋卖给杨某,因此,承租人刘某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无权要求刘某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刘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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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办
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无论是将房屋出租还是将房屋出售都是房屋所有人的自由,但是当房屋在出卖之前存在租赁关系时,房屋的出售就会受到限制。因为租客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当承租人提出的购房条件与第三人购房的条件相同时,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卖给承租人。
二、出租人出卖房屋侵害承租人权益时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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