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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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怎样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怎样认定

一、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怎样认定

认定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

行为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

二、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怎样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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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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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把技术给出卖了,让企业受到了很多的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秘密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给我国的商业秘密规定了完整的法律定义,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 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 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根据这个定义,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或者四个基本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
3.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这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要件。
4.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着急的要件。私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什么是技术秘密?
技术保密的基本含义是,为了维护国家或集团(个人)的技术权益,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按照国家规范程序,对科技活动及其成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类保护措施的工 作。这是广义的技术保密,即包括国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通常所说的技术保密是特指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如今国家技术秘密相对减少,商业秘密不断增加, 而且技术侵权案件常有发生,甚至影响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良好秩序,商业秘密的保密与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现实技术保密必然应包括商业秘密中技术 信息的保密。
三.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 定》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以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秘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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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保密期限是多久?
保密期限2-3年,技术合同中有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履行。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协议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保密协议只要不违反强行性规范,且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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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中技术秘密的范围有上限吗?
在技术合同中,其规定的保密范围是没有上限的。不同的技术合同类型,其规定的保密范围也不同。合同主体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规定有关保密的期限、保密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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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爸爸是一个公司的负责人,爸爸叫我了解一下这个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法是怎么样的?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内容。之所以明确列举上述人员,尤其是列举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是因为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大多是由“内鬼”或内外勾结实施完成的,因此,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常见侵权行为主体作了列举,以便于法律的执行,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
  看点三:加重对商业秘密侵权者行政处罚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比旧法规定,将罚款金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升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和“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两档,罚款金额的大幅度提高彰显了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
  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此条款是新增的条款,把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信用记录挂钩,将大幅度提高侵权者违法行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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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行政人员掌握的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就是在生产实践中,凭借一定的经验或技能所产生,能够给单位或者组织带来收益,并且相关权利人对其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不被公众所知道的技术信息。一般而言单位或组织的高层行政人员掌握着自己单位或组织的技术秘密的相关信息,其自身有对技术秘密保护其不外泄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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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两者有区别吗?
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两者是有区别的,商业秘密包括了专利的技术从而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而对于专利技术只针对于技术;但对于此技术就必须要有创新性、还有实用性、以及还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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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出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参与了不正当竞争,那购买+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是如何理解的呢?
[律师回复] 公司的现职人员和离职人员泄漏商业秘密情况较为普遍和严重。但如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采用保密措施,则无法认定技术和商业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我们与公司接触中遇到一些泄漏或带走公司技术、信息的案例,往往发现公司对技术保密点难以表述,或对技术、客户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由此,要律师提起诉讼必然带来很大风险。所以,公司应该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将保密制度经公示并由员工签字认可。同时,对商业秘密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以防止含义概念纷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当然上述案件的判决亦是有待商榷,毕竟乙公司的行为对甲公司是一种侵害,并是不正当的。如果甲公司在该案中强调和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寻求司法救济或许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是指商业秘密本身。根据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者经营上未被公知的信息。日本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美国1939年编纂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确定为任何应用于营业上的配方、样式、方法或信息的编辑,这些秘密使其获得比不知道或不使用该秘密的竞争者有利的机会。它可以是一种化学混和物配方;制造、处理和保存物料的方法;机械的模型或其他顾客名单。与其他商业信息不同,商业秘密并非处理业务上单一的或短暂的事件的信息,而是在业务上营业上持续使用的方法,通常也涉及商品的生产。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信息表述为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信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可以区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对于其具体的内容并未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这就是购买+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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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一家企业的高管,现在我跳槽了,去了另外一家。然后原来那家说我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我想问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修改有哪些看点?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掠夺性定价的问题对其前提没有规定清楚。实际上,只有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主体持续、恶意贱价销售,才可能危及市场竞争和社会利益,不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其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对市场没有什么损害,对于消费者则有百利而无一弊。但工商局在查办案子时往往不得要领,对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没有考虑其是否处于市场优势地位。还有如规定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这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记得当时有的商家搞有奖销售,买一包瓜子就可抽奖夏利汽车,这就把商家和消费者的竞争吸引到赠品上了,对商品本身的质量倒不在意了。然而现在这种规定就不合理了,如卖一套商品房赠一个车位,一个车位可能8万元,但相比一、二百万元的房价来说还是个小数目。发达国家对此有很好的经验,即根据标的的价值高低来决定赠品价值是否合理。另外如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没有知名度的限制。现实生活中人的姓名重的很多,假如我没有恶意,你也没什么知名度,我使用与你相同的企业名称和姓名不会引起别人的误认,就应当允许。发达国家就此也有一个知名度的限制。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制订的有些内容已不能跟上时代的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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