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不服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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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不服如何办

一、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不服如何办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时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一般需要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

5.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丧葬费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确定的,一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医疗事故丧葬费包括运尸、租赁追悼场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费等合理费用。

丧葬费的支出一般应根据当地丧葬费的标准及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怎么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事故怎么认定

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有:

1、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3、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4、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不服如何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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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不服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之一是时效。鉴定时效要求涉及到多方。从患方来说,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限。因此,作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医学治疗后发现问题,怀疑与治疗有关,就应当及时与医院沟通或请教相关专家,以免错过了依法解决问题的时限。
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时限要求,《条例》第三十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要在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医学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也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患方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至多在十五天内,一定能收到卫生局的答复。此外,《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对于医学会来说,《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在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举行鉴定所需的材料。《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应当在自收到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一个关键的环节,需要医患双方共同配合。《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材料。
根据上面所提到每一个环节的时限,可以设想:如果一切都按照《条例》的要求来做,由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到取得鉴定书,最长的时间是75天。一般来说,卫生局都不会等到时限的最后一天才交医学会鉴定的。医学会接到卫生局的委托后,一般第二天就通知双方交材料,并通知申请方交纳鉴定费。一旦收齐材料,医学会便在3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参加鉴定的专家。为了给专家充足的时间审阅材料,一般安排在抽签后的一个月内组织鉴定。总之,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在双方交齐材料的三十五天左右就能把鉴定结论交给委托方(卫生局或)。但也有例外的,那就是在交材料这个环节上,医方或患方有时候没能按时交齐鉴定所需的材料,从而导致了整个鉴定时限的延长。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提醒鉴定的申请者和另一方的参与者,严格遵守鉴定的时效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从相关的鉴定规则看,患者及其家属在六十日内,就可以接到鉴定报告书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比较满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该鉴定结论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法官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做鉴定。当然,在申请再次鉴定的时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仅仅以鉴定结论对我们不利为由申请再次鉴定的,这样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做医疗鉴定,但对
第一次的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请求再次鉴定
1、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对技术鉴定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提交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对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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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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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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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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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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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要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分几个等级医疗事故等级共分为四级。但没有对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是依据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确定的。其中,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为一级甲等到戊等,并且明确了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它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定以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的主要依据。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要怎么办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途径告医学会,也不能告鉴定人。构成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担责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即使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患方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在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仅是证据材料的一种,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才能被采信为有效证据。如果经过庭审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真实反映事情真相,没有科学地论证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人民会把鉴定结论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而不予采信,或者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或者因医院的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所以说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只会给权利当事人即死者家属索赔带来障碍,但并不能完全阻却索赔,家属仍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济。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人民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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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对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不服能不能再次鉴定
[律师回复] 对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不服怎么办,何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对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不服怎么办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法官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做鉴定。当然,在申请再次鉴定的时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仅仅以鉴定结论对我们不利为由申请再次鉴定的,这样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二、何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几种情况是从鉴定机构的主体情况和业务范围违规要求再次鉴定的。另外,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相关的材料(包括病历资料、辅助检查、封存药品、器械等等)存在大量伪造、篡改、更换的行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实、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鉴定是依据这样的材料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本身的鉴定结论就是不能够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 如果能够再次司法鉴定,会出现几个鉴定结论的问题,按照我国鉴定规则的规定,如果有多个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之间没有谁高谁低的问题,几份鉴定结论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主审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取舍。也就是说,即便是做出了好几份鉴定报告,至于法官会以哪一份鉴定结论为准,还是不确定的,有法官来决定。 如果几份鉴定结论是来自于不同的地方的鉴定机构的,也不会应为某一鉴定机构所在的行政级别比较高,做出的鉴定结论就比行政级别低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高!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方上的鉴定结论,还是北京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都是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存在谁的专业水平更高的问题,虽然事实上是存在鉴定专家水平的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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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被告不主张用药合理性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到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原告不主张医药费,被告人就无需对用药合理性提出疑义或者鉴定要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鉴定报告鉴定评估报告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鉴定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司法鉴定结果可以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要只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此外,第28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投诉反映 假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初鉴定时期,司法鉴定机构违法,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 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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