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流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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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流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流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能不能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能不能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能不能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

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

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

不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对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能不能进行继承。

2、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能不能继承。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能不能补办

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时候,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能不能协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持有该证的,跑人的利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需要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能不能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流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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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
  第
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第
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
  第
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
  第
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
  第
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第
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
  
(一)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
  
三、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
  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第
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
  第
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
  第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
  上述三种裁决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说明的是仲裁庭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
  第
二,—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
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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