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没有份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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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没有份

一、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没有份

1、如果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没有分配农村土地收益的权益,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的;

2、反之,则不能获得补偿。判定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一是看户口是否还在该村集体,二是看该女是否尽村民的义务;

3、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没有具有没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没有该收益的分配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没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没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没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没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没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二、农村征收土地子女有没有分配

1、拆迁补偿女儿具有没有产权继承权或村民资格的有没有份分。

2、男女平等,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权不分男女,女儿外嫁时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原集体的有没有权享有没有拆迁补偿。

3、住房房产证的登记人是父母,那么住房产权权益就是父母合法所有没有。该住房拆迁所得安置补偿也是父母合法所有没有。

4、家里拆房子女儿没有没有份,因为子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没有权分割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没有权属于夫妻二人,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双方具有没有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子女并没有没有权利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没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没有者所有没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国有没有出让土地可以征收

国有没有出让土地征收的程序有没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没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国有没有出让土地征收手续有没有: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2)房屋拆迁需要有没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

(4)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没有份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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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并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转入非农户口,依然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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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1-4判项,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1-4判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
1、原审判决认定“1980年土地承包时,以杨代某为户主承包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8个人的土地,8个人分某为户主杨代某、李全某、原告杨小某、杨兴某、杨贵某、杨小某、杨兴美、以及被告杨小某”事实错误不清。在本案中,包括原被告双方及父母在内,虽然有8个家庭人口,但有部份家庭人员已经于土地承包下户前外嫁,并在当地参与的承包划地。因此,原审认定划地人口为8人,缺乏证据证明。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涉案土地为上述8人的共同承包地。
2、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杨小某、杨兴某、杨贵某、杨小某、杨兴美外嫁后,在结婚地没有承包土地”缺乏证据证明。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的认定,除了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诉称外,其他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且,本案中,有部份上诉人已经于土地承包下户前外嫁,并在结婚地参与了划地,故,依法不应当享受分配原家庭承包地。
3、原审判决认定“征用的土地是属于家庭成员的饲料地,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承包地”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双方均一致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承包地块至今未被征用,而本次征用的土地,并未记载在土地证上。因此,本案就应当查明,涉案的被征用的土地是否属于承包责任地、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饲料地。但是,原审法院并未对该问题进行查明。而且,上诉人也提出了本案的被征用土地,既不属于承包地,也不属于饲料地,而是属于上诉人自己开荒的集体土地,并与同村余吉某调换,以致现在实际耕种该土地,并被征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土地系家庭成员的承包地缺乏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严重不符,本案被征收的土地系开荒地,并非承包地。
4、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征用的土地面积为2.914亩,领取土地征用土地款142046.21元”事实错误。从土地证记载来看,整个家庭的承包地面积:水田4.16亩,旱地3.2亩。但是,双方均一致认可,上述土地未被征收。同时,根据当地村委出具的土地征收证明记载,本案上诉人被征收的土地为2.5066亩,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122173.87元,修建水池2个补偿2200元、搬迁坟墓3所补偿10800元,以上合计135173.87元。但是,原审法院却认定征用2.914亩,领取土地征用土地款142046.21元,以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而且,原审法院还没有查清土地补偿款的组成,即:实际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多少?青苗补偿多少?以及附属设施补偿多少?等等,以致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征地补偿包括: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等等,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等属于土地的实际承包人所有。在本案中,即便土地款应当分配,但搬迁坟墓款、修建水池款合计13000元,也依法不应当分摊。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争议的土地,虽然已经被征用,并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但是,双方对权属发生有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行政确权,待权属明确后再作相应的处理。在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并没有土地证,且双方均各执一词,故,应当按照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分配。原审法院判决予以进行分配,并认定是属于饲料地,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对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外嫁女在结婚地没有承包土地的,应当保留其承包地的份额。但是,该规定明确的是仅适用于“承包地”。但是,饲料地、自留地是属于集体土地,其分配权属于村经济组织成员,故,被上诉人不享有请求分配的权利。而且,本案被征用的土地既不属于承包地,也不属于饲料地和自留地,而是属于上诉人用开荒地与余吉某调换的开荒地。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予以分配,其适应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某公正。
3、原审未区分土地款的组成适应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的青苗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助、应当归实际管理人或者实际耕种人所有,但是,原审法院对所有费用进行某均分配,其适应法律错误。
此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面是一份外嫁女土地征用款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女儿出嫁,父母有份额分财产,儿子能继承份额吗
[律师回复] 出嫁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应该得到父母遗产。按照《继承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论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规定:“女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女儿出嫁后的情况多种多样,在处理已经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如果该女儿出嫁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共同生活,但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该女儿可以适当多分父母的遗产;如果该女儿出嫁后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与父母有往来往,在经济上或生活上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或照顾,则该女儿有权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父母的遗产;如果该女儿出嫁后与父母没有来往或来往较少,没有对父母尽抚养、赡养义务,父母的经济来源、生活照顾主要是由其他继承人提供的,只要该女儿没有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则该女儿虽享有对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少分或者不分。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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