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拆迁子女没有没有权分割。因为宅基地所有没有权归集体所有没有。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被子女继承的,因此农村宅基地拆迁子女是没有没有份的。
2、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居民的个人财产,可以被子女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后,政府给的回迁安置房可以给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女儿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女儿户口在本村的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没有村民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没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没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没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没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没有关规定。
三、拆迁完还有没有宅基地
1、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拆迁的,村民对该宅基地不再享有没有使用权。
2、村民可以另外申请一处宅基地兴建房屋。
3、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没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没有什么争议,享有没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没有的土地享有没有占有没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没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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