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约定合同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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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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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当事人可否约定合同无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当事人可否约定合同无效?

一、当事人可否约定合同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约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约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得排除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约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当事人可否约定合同无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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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的约定,它是我国夫妻财产所有关系中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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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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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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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无效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按照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着的有关违约赔偿的条款,违约赔偿金主要由约定的内容进行计算。
2、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关违约赔偿的条款,违约赔偿金主要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计算。
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同意成交以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方的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产权过户是与房款支付同时进行的。而上户口则并不在这一过程之内,所以常常在交易过程当中被忽略。买二手房并在此落户,需要在买方拥有了房产证后才能进行处理。而由于办证部门和户籍部门不属一个职能部门,所以房屋过户、拿到房产证并不意味着户口就跟着迁过来了。再者,派出所不会在房屋交易之后主动找上门来要求迁户口。“因此,如果双方都不留意的话,户口问题自然不会解决,很多有关户口的房屋买卖纠纷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产生的。”
建议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可以在“附加条款”中注明户口问题。买方在购买二手房时,
首先可以要求卖方一起先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房屋的户籍状况。
其次,最好让卖方出示户口本,并留存复印件。通过审查卖方的户口本,买方即可大致了解卖方家庭的户籍情况。在房子交易以前,最好就户口问题约定适当的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买方可以要求在合同里注明,在确认所购房屋中的全部户口已经迁出时,才支付需缴纳的购房款。另外,买方必须与卖方就违反该项承诺的责任作出约定,比如一旦违约赔付多少违约款项等等。”明确了违约责任,就可以免除买方在损害方面的举证责任。今后一旦遭遇此类纠纷,买方就不必在诉讼中搜集证据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赔偿损失。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合同约定口头协议无效可不可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约定口头协议无效可以吗
合同在后是可以,中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缔约,但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缺乏书面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等举证较为困难。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无效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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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当事人可否自行约定婚姻无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当事人可否自行约定婚姻无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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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应公证才生效的合同未经公证,一定无效吗?
[律师回复] 同签订以后,所以他们只同意解除合同,其已经默示承认合同生效:该合同已经生效,退还百货公司交付的定金。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方接受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未经公证百货公司主张推定对方默示接受变更合同条款有无法律依据。请问律师,百货公司就向无线电厂交付了定金,给付定金的条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这说明双方已经以实际的行为改变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当然就没有生效,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届期无法交货。”没有依约进行公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方接受的,但由于无线电厂制造的游戏机质量不过关,双方都有责任,迟迟不能投入批量生产:本合同究竟生效没有。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公证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合同中虽然订有经公证才生效的条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从无线电厂接受定金的行为来看,其届期无法交货显然违约,无线电厂并没有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双方都有过错的,因此。而百货公司认为。百货公司要求无线电厂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成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法律,但合同中同时又有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无线电厂则认为合同明确规定,而是接受了定金,但在自己向无线电厂交付定金时。现在既然没有公证答,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该合同成立。合同中虽有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二手房无效合同违约金该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无效合同违约金该怎样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着的有关违约赔偿的条款,违约赔偿金主要由约定的内容进行计算。
2、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关违约赔偿的条款,违约赔偿金主要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计算。
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同意成交以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方的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产权过户是与房款支付同时进行的。而上户口则并不在这一过程之内,所以常常在交易过程当中被忽略。买二手房并在此落户,需要在买方拥有了房产证后才能进行处理。而由于办证部门和户籍部门不属一个职能部门,所以房屋过户、拿到房产证并不意味着户口就跟着迁过来了。再者,派出所不会在房屋交易之后主动找上门来要求迁户口。“因此,如果双方都不留意的话,户口问题自然不会解决,很多有关户口的房屋买卖纠纷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产生的。”
建议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可以在“附加条款”中注明户口问题。买方在购买二手房时,
首先可以要求卖方一起先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房屋的户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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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赔偿损失。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无效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无效要怎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无效怎么处理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是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即使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二、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
案例
三、甲乙两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5万元。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甲遂将乙方诉至,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
《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上文中,笔者已分析过,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那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应该有效啊?这岂不跟笔者观点矛盾?实际上,《合同法》第98条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无效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呢?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没有区别?对此,我国合同法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在《合同法》
第三章予以单独规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
第六章予以单独规定。《合同法》第 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互相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从以上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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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可否主张违约金
不用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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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合同里约定无加班费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里约定无加班费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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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约定是婚内财产协议中无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约定是婚内财产协议中无效的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无效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无效怎么处理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是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即使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二、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
案例
三、甲乙两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5万元。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甲遂将乙方诉至,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
《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上文中,笔者已分析过,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那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应该有效啊?这岂不跟笔者观点矛盾?实际上,《合同法》第98条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无效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呢?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没有区别?对此,我国合同法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在《合同法》
第三章予以单独规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
第六章予以单独规定。《合同法》第 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互相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从以上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结论
借款合同中无效的约定条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全部无效。
(1)借款合同违法《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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