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能否更改户名
土地确权后能否更改户名。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面积发生变化或承包方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的,能否到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更改户名的条件是:
1、土地没有权属纠纷;
2、其他成员对户名更改事项没有异议的。
更改户名的程序是:
1、在满足户名变更的前提下,当事人向村集体提出户名申请;
3、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县级有关部门对新户名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二、土地确权和户口有关系
农村土地确权跟户口是有关系的。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否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是由县农村士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士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一般不能否继承。
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但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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