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以后又死亡能不能做伤残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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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以后又死亡能不能做伤残鉴定

一、工伤住院以后又死亡能不能做伤残鉴定

劳动者死亡后就无法做伤残鉴定,也没有必要做伤残鉴定,按工伤死亡的标准给予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不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不能力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不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能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后多长时间能不能做伤残鉴定

对于伤残鉴定具体什么时间能不能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标准,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能不能做伤残鉴定。伤情严重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能不能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实务处理当中,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或出院后,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递交伤残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后做完伤残鉴定后还没拿到赔偿钱能不能辞职

工伤后做完伤残鉴定后还没拿到赔偿钱能不能辞职,是否离职并不会影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是在职期间发生的,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即使事后离职也不会影响工伤待遇的发放。

如果单位因此不给发放工伤待遇的,劳动者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而且离职的员工还能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能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工伤住院以后又死亡能不能做伤残鉴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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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住院期间能做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伤残鉴定住院期间能做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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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伤残鉴定完后死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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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后死亡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祸伤残鉴定后死亡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车祸伤残鉴定后死亡怎么处理
死亡原因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肇事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肇事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均提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对于当场死亡和事后经抢救一段时间后死亡在刑事责任上有何区别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理论,当场死亡与事后死亡,在认定发生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会存在一定差别。当场死亡的情形,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后经抢救一段时间死亡的,在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抢救行为这一介入因素。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
经抢救后死亡的,应考虑抢救行为的对死亡结果作用力的大小。如果交通事故只是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为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与当场死亡的情形一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工伤后还未做劳动能力和伤残鉴定就死亡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是因伤情而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经工伤管理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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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两个月能做伤残鉴定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伤住院两个月能做伤残鉴定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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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定残后意外死亡伤残赔偿金该怎么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的发生是因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的,而非侵权人在先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侵权因果关系不成立,侵权人无需对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定残后意外死亡是否意味着伤残赔偿金只用计算到受害人死亡时止呢回答这一问题前,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伤残赔偿金。正如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对生命损害的赔偿,伤残赔偿金赔偿的也不是对身体健康损害的赔偿,而是赔偿的因身体健康遭受损害间接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是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程度对应的未来收入减少部分。在赔偿方法上采取的是抽象化定型赔偿,只考虑计算年限和收入标准,另外考虑到抽象预设的赔偿年限可能短于受害人生活实态,特别规定了超过确定的给付年限仍生存的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仍有权继续请求给付一定年限的伤残赔偿金。因此,我国法律并未对受害人生存期限短于预设固定年限的情形如果处理作出相应规定,而司法实践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观点是较为一致的,即不因受害人定残后死亡而将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只计算到受害人死亡时,而是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年限计算赔偿伤残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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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两个月能做伤残鉴定吗
工伤住院两个月也不一定可以做伤残鉴定,因为做伤残鉴定并不取决于住院时间的长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在病情稳定以后仍然存在残疾或者职工认为影响到劳动能力的,才要做伤残鉴定,病情稳定的时间不是法律可以统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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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酒驾致人死亡又逃逸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酒驾致人死亡又逃逸怎么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1.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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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心肌梗死伤残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心肌梗死的不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是工伤,则按工伤死亡进行赔偿。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肌梗塞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若未死亡或者48小时后死亡的,则应当不属于工伤。职工近亲属可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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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伤残鉴定还能做工伤鉴定吗?
做了伤残鉴定就不能做工伤鉴定了,因为工伤鉴定在伤残鉴定之前。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的程序,并且被认定为工伤之后,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如果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就不需要进入后续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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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低保人员死亡后又无丧葬费,有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办理要由继承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的人事科办理领取丧葬费并由单位发放。
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
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详细流程: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交通事故死亡子女残疾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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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伤残鉴定还能做工伤鉴定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做了伤残鉴定还能做工伤鉴定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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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没有住院能鉴定伤残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决定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扩展资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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