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怎么履行其说明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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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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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怎么履行其说明义务问题带来帮助。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怎么履行其说明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怎么履行其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时,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的特别提示。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4.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4.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怎么履行其说明义务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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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二、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2、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标的物性质决定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
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的确定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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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保险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什么是被保险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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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我在保险公司上班,现在我是流氓的投保人,但是我对这方面很不熟悉,我想提前了解一下关于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规定的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生活,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投保人的义务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全,习惯上,保险人承担的这种义务又称为保险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
(2)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及时开具保险费发票。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时,保险人应当出具书面批单。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保险车辆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
(6)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款或维修出险车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单证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给付赔款或未按约定工期完成出险车辆维修时,按应付赔款金额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超限滞纳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7)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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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回复] 2: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应在实践中掌握、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1。你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履行合同过程中。民事。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合同延期履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应当是民事的,应予追诉,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你不是提供了等价的货物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提供虚假信息让对方与你签订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通过虚构事实、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刑事二者的不同点是,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那就说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你没有权利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合同的欺诈行为,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隐瞒真相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转让其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
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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