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效力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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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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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关于合同效力有什么内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关于合同效力有什么内容

一、关于合同效力有什么内容

合同效力的认定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或其他情形。合同有效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无效是指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情形;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有效还欠缺某些要素,还没有完全生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效力情形。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想要有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我国部分合同只有满足形式要求,合同才具备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越权签订的合同有什么效力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具有怎样的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关于合同效力有什么内容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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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效力有哪些内容
1、合同无效,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2、合同效力待定,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3、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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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定金的效力内容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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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效力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的效力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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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暴力的处罚内容是什么?
关于校园暴力的处罚内容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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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主体合法。
劳动合同主体,即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和劳动者姓名及其基本情况。企业一方除名称外,还有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等;劳动者一方除姓名外,还有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劳动合同客体合法。
劳动合同客体,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企业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3)劳动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阅读符合相关规定。
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动合同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承担劳动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法定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未作明确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条款。在一份劳动合同中,法定条款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以下内容:
(4)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即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它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劳动合同制度发挥功能的内部条件,也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和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下述三种类型: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固定的,如半年、一年、三年等等。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起始时间而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不固定的。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约定为劳动合同有效时间。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此项工作或工程结束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这种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实际上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因为任何一项工作或工程,都不可能是永恒的,都有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由于人们难以确定具体的日期,才订立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5)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定的履行义务的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种)、所担任的职务,员工在约定岗位(工种),职务上应当完成的生产和工作任务,达到的数量、质量标准。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员工履行劳动义务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员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劳动设施、工具、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
(7)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同时,它又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和支付日期等。
(8)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也称为厂规厂纪,是指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行为规则。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条件,是规范员工劳动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劳动纪律主要包括工作时间纪律、岗位纪律、协作纪律、安全生产纪律、保密纪律等。劳动合同中劳动纪律的内容一般不必作祥细约定,只作原则约定劳动者一方应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具体的纪律规范由企业在劳动规章中规定。
(9)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指通过一定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解除尚未到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它是当事人双方商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外,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法律上承担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司法责任。劳动合同中规定这一内容,体现了劳动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它可以促进并保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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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案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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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2.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
3.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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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原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变更与原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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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知识延伸: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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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内容属于间接证据吗?效力如何?
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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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对于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相关内容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比较如下: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2、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3、联系实际的例子:
(1).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5岁和6岁的两个小孩订立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某人为了骗取贷款而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提供假的文件资料;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一个生意人和一个银行的主管为了骗取国家的贷款而签定的贷款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一个人为了洗钱,与另一个人签定了买卖合同或借贷合同;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比如施工队与商场签订合同,施工结果破坏市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比如两个人签订的开办赌场的合同.
  
4、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
  
5、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
  
6、实践中,还有一种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际是合同已经生效,只是应某些原因可以被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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