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是不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如下原则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主体合法。
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人资格。否则,这种劳动关系本身就是无效的。
(二)劳动行为已经发生。
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
(三)从属关系已经形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四)默认的意思表示。
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
(五)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或提供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限制,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时效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将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1、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对于确认是不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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