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签订购房合同以及退款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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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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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怎么签订购房合同以及退款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怎么签订购房合同以及退款

一、怎么签订购房合同以及退款

签订购房合同流程如下:

1、交付定金:交付一定数额的房屋定金后需要及时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

2、范本的取得:在拍中房屋和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之后,开发商会与购房者签订定房书。此时购房者需要要求开发商提供给自己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范本。

3、核实房屋权属:签订合同前再次审核房地产的项目的相关有效证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等;其次,再次勘察和确认房屋产权的确定性、房屋面积、房屋类型等。

4、签订购房合同。

退款的流程如下:

1、填写退款申请书

2、提交如下资料:身份证、筹单、收据、刷卡消费单等复印件

3、等待开发商核准

4、签字即可退款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购房合同代签合同是否生效

购房合同代签是否生效时情况而定。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购房贷款合同丢失怎么处理

1、复印合同。购房贷款合同不会只有一份,贷款行、开发商,还有房管局都会有合同原件,所以只需要带上身份证去贷款行或是开发商、房管局复印一份就行了。

2、丢了购房贷款合同还可以去房产抵押部门查档补办,若办理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档补办也是可以的。

3、若是用住房公积金办理的购房贷款,那么丢失了合同原件的话,提供有当地房屋交易中心盖章的信息证明也可以。

4、如果是在还没有办理银行按揭前就已经丢失了贷款合同的,可以先向各方声明合同作废,待三个月到期后,带上相关证明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并重新再签订一份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对于怎么签订购房合同以及退款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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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合同签订方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署,但在合同中可对传真件的效力以及电邮地址、往来电邮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以确保在发生争执时有充足明确的事实依据。
2、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形有:
①用无效印章签署合同。本人曾代理过众多的桥架、电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现需方以“某某公司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不得用于对外建立业务关系的一些乱七八糟的印章用于签署购销合同,而供方业务经办人急于建立业务关系不加审查,等到无法追回货款双方起争议后才知道这是无效印章,不得用于签署业务合同,需方企业更是为了逃脱付款责任百端推脱、否认建立合同买卖关系,这使得合同供方企业的权益保护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境地;
②签署合同的代表人代表权限及身份不明。这种主要体现在以自然人签字签署合同的情形,合同上签字的业务经办人等相关人员在签署购销合同时未出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其是否属于公司员工,什么职务,是否取得公司授权都无法确定,事后往往成为应担责的合同一方企业以未作授权,双方未建立购销关系为借口,来逃避责任承担;
③利用无履约能力、经营不善的公司签署合同,事后逃避责任承担。这在实践中诸如“两个公司牌子一套人马”,利用其中一个不加经营,实际无履约能力或经营不善的企业主体对外签署合同,事后无偿还能力借此逃脱责任承担。这里面因为涉及取证等诸多困难,给合同另一方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境地。
建议:注重对签约主体的资信调查、了解,合同方是企业的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如果合同方是个人,应于合同上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确保真实、有效的印章签署合同,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对业务经办人等人员于合同上的签署,应出示提供所属公司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以避免合同的法律风险。
3、合同买卖标的物(即产品或货物)情况约定描述不清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容易造成忽视。比如就拿本人代理过的桥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说,同是桥架产品却具有不同的规格型号,规格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因为在合同履行中,实际履行供应的桥架规格型号出现了合同中所未作约定供应的规格型号,虽然这是需方事后作要求的,但因为在合同中未作体现,供方也未与需方签订补充协议,在双方起争议时,需方不仅不认可价格,而且还倒打一耙认为供方企业供应的桥架产品规格型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因为未约定商品品牌,以价低的产品代替质好价高的品牌产品等等情况。因为诸如在产品的名称、品牌、商标、等级、数量等等方面因为约定不明起而纷争的事例还是比较常见。
建议:如是产品或货物,应在购销合同中对产品或货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商标、等级、花色、单价等等信息作出明确的描述约定;如果是车辆,则应详细描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编号等等信息,如是不动产,则要详细描述具体的坐落位置等信息,以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4、数量及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特别是对小件的产品或货物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经常会出现数量结算上的争议,这跟合同对数量结算的约定不明有很大的关系、经常会出现约定数量与实际供货不符,以及还有相应数量退货的情况存在,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在质量标准条款的约定上,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合同双方所疏忽的,对供方企业而言因为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事后往往会遭致需方企业以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借口。对需方企业而言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供方以质次产品代替高质量的产品卖给需方,以致供方遭受损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类似成批次供应的混凝土、燃料油产品除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外,还要明确约定做到产品封存,以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无法取样的法律风险。这在本人代理过的混凝土、燃料油等特殊产品的买卖合同案例中所特别应予以注意的质量风险。
建议:合同应明确产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明确作出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质量验收、质量异议期方面的约定内容。对一些较特殊的产品应做到产品封存,以确保质量取样。
5、包装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因为包装约定不明确导致产品受损产生的纠纷这在实践中也是较有常见,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作特殊包装或合同一方单独提出的包转方式,应在合同中作明确。
建议:应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回收等约定内容。
6、合同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约定不清的法律风险。
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建议:合同应作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明确双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避免争执。对供方企业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在货物交接中签收货物或产品的具体签收人,防止需方的无关人等随意签收,事后遭到需方否认,供方无法举证对方收取货物的事实,陷入不利的诉讼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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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部分企业起草的格式合同中都会提到了违约金,但对适用违约金的具体情形、违约金的金额比例设定都是比较混乱的,有的规定了违约责任,但对违约金金额比例没有做出合理的约定,有点是狮子大张口把违约金设定的非常高,这都不利于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实现。
建议:客观、合理的设置违约条款的适用情形,合法有效的设定违约金金额比例,以便追责,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8、合同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问题有:在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上,基本上大部分的买卖业务渠道都是掌握在业务经办人的手里,业务经办人将向需方收取的货款直接放进自己口袋,而没有上交公司,或挪作它途。在本人代理过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曾发现过类似的情况。作为供方企业不仅要防止对外应收款成死账、呆账,而且也要防范公司业务经办人私下侵占、挪用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比较常见的风险:货款是否包含税金、税金的承担,以及价款的支付时间或条件不明确、或付款条件事实无法掌控,很难操作,导致事后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所带来无法顺利催款的法律风险等等。
建议:明确货款、运费以及税金的承担,对货款支付方式应作出类似“以款到供方账号为准”等特别约定,避免业务经办人与需方串通私下挪用货款。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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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预订协议后能否退款,视具体情况而定。无预售许可证下的预订书无效,定金应退;买方违约不签,定金不返;卖方违规售予他人,需双倍返还。正式签合同后,定金可转化为房款或退回。理解分歧导致签约失败,卖方全额退款。一方擅自改关键条件致无法签约,违约方需按约定赔偿。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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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回答:可以公证的。想把个人未还完贷款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最佳的方法就是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清晰、夫妻协商一致,公证处起草并公证,都是有效的。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拓展资料:有关公证的相关信息: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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