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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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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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一、附条件合同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认定方式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保证合同生效日期是合同成立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且该合同具有从属性,其效力根据主合同的变化而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多长时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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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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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认定标准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无效的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
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刑事附带民事
[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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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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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1)保证期间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于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也应体现合同自由订立主义的原则。
保证期间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当过多的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即可以自由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当然由于实践中,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欠缺法律知识或疏忽,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如果草率确定保证期间无效,则违反了保证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因此法律推定作为补充成为必要。
当然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推定,则说明了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限制,但总体而言,保证期间主要源于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2)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为完全清偿。这是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相对于主债是从债,如果主债权人的债权已由于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实现,那么主债权债务即主债则因清偿而消灭,从债自然也消灭。保证人可以以债务人因债务已清偿拒绝再履行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此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只有在债务人对债权未为完全清偿时,债权人才可能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能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主债务履行届满时。这是因为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前,保证人就没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必要。有两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第一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后的某一期间。这种约定只要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此种情形可从《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找到依据,该条规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其中暗含着保证人放弃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利益而自愿提供保证的,应予以认定有效,这也是充分尊重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当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怎样。《担保法解释》33条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此类问题做出了规定,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设立的宗旨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如果没有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债权人可能怠于行使权利,使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信用利益丧失,保证人不仅会长期受到保证债务的困扰,而且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也可能得不到保证。
如此势必会阻碍保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到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因此,保证期间的意义十分重大,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向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会因保证期间的通过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分别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免责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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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1)保证期间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于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也应体现合同自由订立主义的原则。
保证期间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当过多的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即可以自由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当然由于实践中,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欠缺法律知识或疏忽,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如果草率确定保证期间无效,则违反了保证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因此法律推定作为补充成为必要。
当然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推定,则说明了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限制,但总体而言,保证期间主要源于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2)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为完全清偿。这是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相对于主债是从债,如果主债权人的债权已由于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实现,那么主债权债务即主债则因清偿而消灭,从债自然也消灭。保证人可以以债务人因债务已清偿拒绝再履行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此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只有在债务人对债权未为完全清偿时,债权人才可能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能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主债务履行届满时。这是因为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前,保证人就没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必要。有两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第一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后的某一期间。这种约定只要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此种情形可从《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找到依据,该条规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其中暗含着保证人放弃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利益而自愿提供保证的,应予以认定有效,这也是充分尊重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当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怎样。《担保法解释》33条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此类问题做出了规定,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设立的宗旨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如果没有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债权人可能怠于行使权利,使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信用利益丧失,保证人不仅会长期受到保证债务的困扰,而且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也可能得不到保证。
如此势必会阻碍保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到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因此,保证期间的意义十分重大,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向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会因保证期间的通过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分别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免责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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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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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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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天内可以附议,礼拜六礼拜天算不?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rn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rn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rn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rn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rn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rn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rn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rn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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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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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和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五、《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侵权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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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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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同学他们小区的物业缴纳了物业费用之后不作为,业主要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主体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被告人。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保险公司依法应负民事责任,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只包含共同致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并不仅只包括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含了共同侵权人、监护人、继承人、其他承担民事责任人(单位和个人,下同),此外,根据上述解释第七十三条,还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仅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包含了诸如雇佣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等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垫付责任等等。比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肇事机动车车主即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虽然车主和受害人之间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但车主是肇事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而承担管理职责和赔偿义务,并不因其不是共同致害人就不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不是基于与受害第三者有合同关系或者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直接支付第三者保险金,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以避免被保险人在未赔偿第三者之前将保险金理赔后逃之夭夭。受害第三者享有向肇事机动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受害第三者向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不作为被告的例外情况:

1: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4、《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5、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综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被告的范围,不仅仅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而且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以及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怎样认定,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有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罪附带民事赔偿如何赔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额。 3、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 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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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债权怎么样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附条件债权怎么样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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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刑事附带民事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被害人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主张残疾赔偿金,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则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双方能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和解协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所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赔偿范围,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护理费。如果是通过来判决的,该项赔偿内容不在判决支持的赔偿范围之列。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但是、数额不受
第二款,应当赔偿医疗费。受伤人因伤致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也可以赔偿残疾赔偿金,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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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要去法院起诉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主体资格应该是怎么确定的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两个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适格原告有四类: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为其承担了医疗抢救、丧葬、差旅、营养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如果一名被告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侵害多个被害人,其中有的构成重伤,有的构成轻伤,还有的构成轻微伤。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构成轻微伤的被害人是否也具备附带民事原告人主体资格,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是这样认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的存在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先决条件的,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轻微伤,属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故此被打成轻微伤的被害人显然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笔者认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是他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才是合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人,但由于《解释》第89条的规定,赋予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许多法律文书中就直接将其作为原告人加以表述。这种作法不敢苟同。虽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其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一切诉讼活动只能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充当原告享受诉讼法上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等于剥夺了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将法定代理人直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做法显然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3、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应理解为被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比如,一名张姓男子的妻子李××在一交通肇事中死亡,张姓男子、其父母、子女均以被害人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张姓男子的父母并不是死者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但同时应将李××的父母追加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然要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为前提),并在法律文书中将所有的原告人都列出。这样做既是为了公平起见,也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对赔偿财产发生争议时产生不必要的诉讼,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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