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不给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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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征地补偿款不给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征地补偿款不给如何办

一、征地补偿款不给如何办

征地补偿款不给被征收人可以发出催告敦促征收人尽快支付,或者交由政府征地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结果作出后仍未发给的可以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对政府征地不服如何办

对政府征地不服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房屋、土地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民不同意征地如何办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征地补偿款不给如何办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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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拟公告
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拟公告,告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将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位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被安置人员、安置途径一次性张贴公告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以及各村民小组。征地拟公告出来之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公安局也会暂停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的户口迁入或迁出。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征地拟公告出来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字。
三、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确认结果及拟征地的范围、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村(居)委会的意见,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有人提出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层层上报,最后报省人民政府或批准。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一般由省、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报请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报批准的,由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批准,征地经或省政府批准后,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下发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
六、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的征地批文下发后,当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征地公告,当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需要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张贴公示。有条件的还应通过广播、通知等形式进行广而告之。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村民在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到公告所指定的位置和联系人持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产权证明,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和交付土地
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农户以及村(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一份、被征地农户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并且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村(居)会;如果征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到位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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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征哪些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补偿款征哪些税
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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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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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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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不征房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征地不征房的意思就是只征收土地不征收房产。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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