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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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权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权利

一、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权利

1、刑事案件律师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相对来说挺大的。

2、在被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充分的进行法庭辩论。以求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甚至让当事人获得罪轻或者无罪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三、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有: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权利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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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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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庭审理原则不同。仲裁开庭审理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这样更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诉讼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均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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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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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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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几种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5、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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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2、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保密义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义务: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提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四、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2、义务: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到场的义务;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依法承担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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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对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量刑意见等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跟一般的律师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值班律师是公检法机关给犯罪嫌疑人指派的律师,不向犯罪嫌疑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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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他们的授权,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仍需做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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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诉讼权,上诉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权利,诉讼权,上诉权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权利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由于诉讼的种类不同,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亦有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包括:
(1)提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11)申请执行的仅利;(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诉讼权是指公民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上诉权是指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级纠正一审判决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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