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理所当然应予退还。所谓“订”,乃指订立及预先预定,此乃是贸易交往中用于表示不具担保效力的习惯性用词。通常而言,订金可被视为预付款项,若交易圆满完成,则订金将直接作为货款支付;而在交易破裂之时,订金亦应全部无条件地归还。若双方签署的是以“定金”为名的协约,即意味着购房者与售房者已经达成某种明确的共识,在此情境下,房屋的定金通常不得予以退还。
然而,“定金”实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的法律性质在于违约定金,并且具备保证合同顺利执行的功能。唯有在开发商肆意违反常规交易操作流程并产生不良影响时,购房者才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遇到以下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赔款:
(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擅自变更房屋设计违背合同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都会对房屋的设计作出约定。
在实际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同意擅自变更设计,违背了购房者当初签定合同的目的。
购房者是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
(4)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
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民法典》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的订金可以退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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