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买房定金给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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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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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缴纳定金并充分磋商后,如因未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未签,定金可退还。但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讨论或擅自修改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形成,则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退。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政策调整等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如约签订合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甲方可要求退还定金。
售楼处买房定金给退么

一、售楼处买房定金给退么

若已缴纳定金并就合同内容展开充分磋商,却未能达成共识以致合同未能最终签订的情况下,将不适用于定金罚则,可以退还定金;反之,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讨论或者擅自修改认购书中所涉及的条款,进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形成的话,将适用于定金罚则,此时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另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以及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造成未能如约签订合同时,也将不再适用定金罚则,甲方可要求对方归还定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买房定金交了如何退?

交了购房定金退房可以与出卖方协商。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个人的原因不想要房子了,是不可以申请退还定金的,除非双方有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售楼处买房定金给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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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买房定金给退么
缴纳定金并充分磋商后,如因未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未签,定金可退还。但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讨论或擅自修改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形成,则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退。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政策调整等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如约签订合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甲方可要求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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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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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1万定金售楼处能给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定金退还情况需视具体情势而定。若因合同方单方面原因无法签订完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规定处理定金;若因不可预见事由导致合同未能拟订,出卖人应归还定金给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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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售楼广告要约,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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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1万定金售楼处能给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定金退还情况需视具体情势而定。若因合同方单方面原因无法签订完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规定处理定金;若因不可预见事由导致合同未能拟订,出卖人应归还定金给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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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和我的朋友前段时间刚找了一个工作在售楼处上班,他想要知道售楼聘用合同大致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
  电话:
  地址: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 职务,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满后如甲乙双方继续合作,此合同作为聘用期使用合同,聘用期 年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聘用乙方从事 营销部销售工作。主要负责
  等工作。制定本区域的市场拓展计划,选择代理商,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计划;对客户进行全程式跟踪服务,对业务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监督与培训。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甲方实行每天 8 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工作 6天,每周休息 1 天。
  
四、乙方工资待遇及考核管理办法
  
1、根据销售任务及回款的情况视工作能力的不同设定以下规则;
  执行时间 基本任务 基本工资 任务完成 任务未完成
  奖励:
  
2、根据“1”表来考核月度所得工资,本月度所得工资按实际回款的百分比考核;当月没有实现销售回款的人员,本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3、实行月度与季度(3个月为一季度)考核相结合方式;当月未完成基本销售任务的,但在一个季度内其他月份超额完成的,经计算均分到各月份显示全部完成的,可补发因未完成月份基本任务而扣除的工资及提成,在第二季度结算工资月份时一并发放。
  
4、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销售任务量的,仅发放一千元保底工资,取消其他享有的补助费用,对长期无作为的可酌情发放生活费或者给予辞退处理。
  
5、 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向后延迟一个月,即第二个月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销售提成部分一个季度(三个月)发放一次。
  
五、乙方对外活动的相关规定
  
1、乙方对外活动,不得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出现打架斗殴、沾染黄、赌、毒,以及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2、乙方外作出出现徇私舞弊,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及声誉行为的;
  
3、乙方因酗酒或参与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人身安全无保障行为的;
  
4、如乙方对外活动有上述
1、
2、3条情况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乙方的离职规定
  
1、甲方对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的,或由甲方对乙方劝退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
1.乙方先应对自已尚未完成的工作,要与甲方代表交接清楚。包括:客户交接,工作QQ号码、客户信息资料、办公用品等涉及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
  
1.
2.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辞职申请。
  
1.
3.甲方在乙方完成(1)工作后,对其工资、提成等应得利益进行结算,并将其付给乙方。若非甲方责任甲方不对乙方做出其他任务经济补偿。
  
2、 甲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而将乙方解聘或开除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2.
1.因乙方有过失的,应就过失先承担赔偿责任。
  
2.
2.乙方先应对自已尚未完成的工作,与甲方代表交接清楚。
  
2.
3.甲方在乙方完成(1)和(2)工作后,对其底薪、提成等应得利益进行按已收回的销售货款结算,并将其付给乙方。
  
六、劳动工作纪律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环境,乙方应在甲方的安排下负责具体工作,勤勉尽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工作纪律,如违反则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置,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按照工作程序履行工作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乙方全额承担经济责任。
  
3、乙方在供职期间,因个人私利无故散播谣言,蛊惑人心,影响人员团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
1.在合同期间,个人信息资料不真实存在欺骗的;
  
4.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未经甲方授权,乙方非法偷取甲方商业机密文件及信息资源进行其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商业机密包含如下;
  
1.
1.客户信息:客户名称、联系方式、QQ号码等。
  
1.
2. 产品价格,运营方式。
  
1.
3.管理文件:客户合约、经营政策文件、以及相关业务管理的文档和内部管理文件。
  
2、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九、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公积金等福利保险金,均含于甲方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内,由乙方到当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十、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2、甲方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乙方有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给予解除劳务合同
  
1、乙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或者没有实现回款的;
  
2、乙方连续3天不和甲方保持联系的;
  
3、乙方违反公司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的;
  
4、虚报费用和兼职的;
  十
一、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4、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
  
5、如甲方认为自身条件优越,可以按本合同的规范重新拟定合同,
  
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并确保已明白合同条款
  
7、本合同附件包括: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一寸照片1张。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手印:
  日期: 日期:以上是售楼聘用合同的大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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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
[律师回复]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00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答: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仔细分析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财税地〔1986〕8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所拥有的400平方米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那么从你的提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你单位了,并且你单位也已经在实质上使用了,因而应当从你单位接受这些临时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这些临时建筑物由你单位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的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
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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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买房定金怎么退
1.如果支付订金后,双方深入磋商但因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定金罚则不适用,订金可退还。 2.若一方无故拒绝协商或违反认购书规定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定金罚则生效,订金不退。 3.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政策调整等因素下,定金罚则不适用,订金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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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售楼广告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效力如何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预售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发现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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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支付订金后,双方深入磋商但因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定金罚则不适用,订金可退还。 2.若一方无故拒绝协商或违反认购书规定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定金罚则生效,订金不退。 3.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政策调整等因素下,定金罚则不适用,订金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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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售楼广告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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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效力如何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预售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发现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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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售楼广告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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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效力如何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预售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发现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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