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境内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并非直接源于劳动法,而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所明确设立并规范实施的。
在此,我们来详细解读其中的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员工在符合相关情形下,必须被自动确定为工伤待遇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因为工作原因而在正常工作时间段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事故伤害;
其次,在工作时间开始和结束之后以及正常工作场地范围之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因遭遇意外而导致的伤害;
此外,如果患有职业病,该情形也应视为工伤待遇对象;
最后,当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原因为工作而受到了伤害或者发生了事故后下落不明,此类情形同样应该被确认为工伤待遇对象。
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受到非本人所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引发的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应该被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内。
除此之外,法律及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了其他多种可纳入工伤范畴的特殊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新劳动法没有规定可以对员工罚款,罚款属于违法,且属于克扣工资,如果员工被罚款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支付克扣的工资,限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劳动法最新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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