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续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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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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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节、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协商是理想高效的处理方法,调节可由上级部门或权威机构协助。仲裁适用于双方无法协商或调节的情况,诉讼则是最后的解决手段。
卖房续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

一、卖房续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主要集中于四大途径:

协商、调节、仲裁以及诉讼

1、协商模式:

合同当事人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的前提下,经由互相协商以自行解决纷争,这无疑是最为理想且高效的处理方法。

2、调节机制:

倘若双方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共识,依据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一方可或双方均为国有性质的企业时,皆可请求上级部门介入调节。

上级单位应以公正原则为准绳,厘清责任归属并展开调解工作,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此外,当事人亦可寻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协会、法院等权威机构的协助与调解。

3、仲裁程序

在合同双方经过反复努力仍未获得满意结果,不愿再接受调节的情况下,双方皆可依据合同中所附带的仲裁条款或是纠纷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法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裁决争议。

4、司法诉讼手段:

若合同中尚未制定明确的仲裁条款,亦未在事后搭建妥善的仲裁协议框架之下,合同当事人依然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法院,寻求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卖房纠纷怎么处理

卖房纠纷的处理方法是:

当事人之间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或提请第三方加以协调。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卖房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卖房续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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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
在解决房贷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明确权益与义务;若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仲裁无效,可依法启动诉讼途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佳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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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山东房屋买卖贷款政策
按照银行的规定,若借款人申请二套房贷,则需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60%的首付款,个别地区要求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70%。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还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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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姨妈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合同时发现签订合同的人并不是房主本人.但因太相信中介了.姨妈便签了这份房屋合同.是但后来发现了问题.姨妈很着急.将房屋中介起诉.想问怎样应对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的合同纠纷呢?
[律师回复]   买受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产新政实施,导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改变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这是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而非买受人个人原因导致,而且超过了买受人承受能力,买受人无法克服。若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买受人来说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所以,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内容也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对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而且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不可预见、并非不可克服,因此房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两个司法解释是目前房产新政下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应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发生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且其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单单只影响该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对合同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是通过该事由影响了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或者是基础,进而影响该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现显失公平的局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的变化,如果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可预见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很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
  
(4)、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非常明显的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对价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倘是已经履行的合同造成了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对于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生效,无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进行的合同调整或者解除,倘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足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显失公平,则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更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进行的合同调整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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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房屋买卖贷款政策是什么
首套房商业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二套房商业贷款: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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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和邻居家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纠纷,应该怎么解决?这种纠纷通常是由何种主体处理的?土地确权政策原则纠纷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土地确权六类常见纠纷处理原则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以上是关于土地确权政策原则纠纷的解答。
最近政府出了一个买房的政策,所以想利用这个政策来买房,但是因为这个政策,发生了买房政策纠纷,我想请各位网友帮助我解决,我想知道关于买房政策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近期,不少因宏观调控无法获得相应贷款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已纷纷进入法院或仲裁的审理阶段。根据统计,各家法院、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
有些认为,贷款属购房者的责任,即使贷款不成,购房者也应全面履行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法获得贷款应归责于购房者,但鉴于无法贷款而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合同可以解除,但购房者应承担约定的违约金;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银行贷款制度客观上受制于宏观政策的调控,而这是普通购房者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故如确属无法获得贷款,购房者应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因政策原因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2005 年3月10日,马某将向某房产公司预购的虹口区某商品住宅以1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款一半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半通过银行贷款。2005 年5月16日,杨某与马某办理了上述房产转让手续和房产交接手续后,杨某即着手准备贷款申请工作。此时,杨某从多家银行征询获悉,由于国家银行贷款政策于2005 年3月下旬始已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杨某的个人情况贷款申请将无法获得批准。杨某欲解约,但与马某和中介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为此,杨某只得依照合同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马某接到仲裁通知后,提出反申请,要求杨某依约支付总房款的30%即30余万元的赔偿金。经仲裁庭审理后,最终裁定,合同解除,马某返还杨某购房预付款人民币59万元。
购房者违约怎么办
认为完全归责于购房者,或认为购房者应当预见贷款风险是不客观的。中国绝大多数购房者均是将购房贷款作为是否购房、能否购房的首要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不能获取贷款是购房者所面临的意外,责任也不能由出卖方予以承担,且合同并为约定贷款不足部分下家应当现金补足。故从购房合同签订至购房者提出合同解除这一阶段中,卖方如有损失,应由购房者进行合理的承担。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和解、调解、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仲裁一裁终局原则加快了办案效率,有效地定纷止争。如要尽快解决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仲裁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因此可在买卖合同中即约定,一旦出现纠纷通过仲裁来解决。希望能对你想知道关于买房政策纠纷如何解决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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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时引发的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很常见的一种民事合同,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纠纷,但是发生纠纷后要在法定途径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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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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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和表嫂两个已经结婚快3年了,目前正在闹离婚,想咨询下银川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多少以及相关政策。
[律师回复] 按道理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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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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