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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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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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解决房贷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明确权益与义务;若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仲裁无效,可依法启动诉讼途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佳法律策略。
房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

一、房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

1. 优先考虑协商解决路径:

首先,应积极尝试与相对方进行友善协商,旨在寻求符合双方利益且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的权益及义务,并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借助于第三方调解措施化解纠纷:

倘若经过协调仍未找到双方均可接纳的解决之道,则可以适当委托第三方助力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往往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个人来主导执行,有助于协助各方就诸多议题达成共识。

3. 依法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若通过上述手段仍旧无法化解纷争,此时便可依据涉及的合伙协议所载明的仲裁条款,或是在此后双方实际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基础上,向指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

仲裁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其作出的裁决具有严肃的法律约束力与权威性。

4. 依照法律程序启动诉讼途径:

如果以上手段皆未能发挥预期成效,那么建议您依法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在司法程序中,须确保能够提供足够证明力证据以确证自身立场。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种种途径并非通用法则,具体实践运用时还需结合案例背景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精确判断。

为此,鼓励大家在面临房贷合同纠纷时,主动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咨询援助,以便把握最佳的法律策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房地纠纷怎么处理

房地产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房地产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沟通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房地产纠纷当事人通过向社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通过第三方介入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方式解决纠纷;

3、事先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裁决方式处理纠纷;

4、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处理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贷政策纠纷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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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邻居家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纠纷,应该怎么解决?这种纠纷通常是由何种主体处理的?土地确权政策原则纠纷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土地确权六类常见纠纷处理原则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以上是关于土地确权政策原则纠纷的解答。
最近政府出了一个买房的政策,所以想利用这个政策来买房,但是因为这个政策,发生了买房政策纠纷,我想请各位网友帮助我解决,我想知道关于买房政策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近期,不少因宏观调控无法获得相应贷款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已纷纷进入法院或仲裁的审理阶段。根据统计,各家法院、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
有些认为,贷款属购房者的责任,即使贷款不成,购房者也应全面履行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法获得贷款应归责于购房者,但鉴于无法贷款而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合同可以解除,但购房者应承担约定的违约金;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银行贷款制度客观上受制于宏观政策的调控,而这是普通购房者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故如确属无法获得贷款,购房者应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因政策原因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2005 年3月10日,马某将向某房产公司预购的虹口区某商品住宅以1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款一半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半通过银行贷款。2005 年5月16日,杨某与马某办理了上述房产转让手续和房产交接手续后,杨某即着手准备贷款申请工作。此时,杨某从多家银行征询获悉,由于国家银行贷款政策于2005 年3月下旬始已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杨某的个人情况贷款申请将无法获得批准。杨某欲解约,但与马某和中介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为此,杨某只得依照合同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马某接到仲裁通知后,提出反申请,要求杨某依约支付总房款的30%即30余万元的赔偿金。经仲裁庭审理后,最终裁定,合同解除,马某返还杨某购房预付款人民币59万元。
购房者违约怎么办
认为完全归责于购房者,或认为购房者应当预见贷款风险是不客观的。中国绝大多数购房者均是将购房贷款作为是否购房、能否购房的首要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不能获取贷款是购房者所面临的意外,责任也不能由出卖方予以承担,且合同并为约定贷款不足部分下家应当现金补足。故从购房合同签订至购房者提出合同解除这一阶段中,卖方如有损失,应由购房者进行合理的承担。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和解、调解、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仲裁一裁终局原则加快了办案效率,有效地定纷止争。如要尽快解决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仲裁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因此可在买卖合同中即约定,一旦出现纠纷通过仲裁来解决。希望能对你想知道关于买房政策纠纷如何解决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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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时引发的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很常见的一种民事合同,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纠纷,但是发生纠纷后要在法定途径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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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和表嫂两个已经结婚快3年了,目前正在闹离婚,想咨询下银川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多少以及相关政策。
[律师回复] 按道理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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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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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是无锡人,这段时间一直在处理老家宅基地的事情,请问一下大家无锡宅基地纠纷土出相关政策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确定规划发展村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镇村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村布局规划及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村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村庄住房建设户数、用地计划等内容,并报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和村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不符合的,不得审批新建住房。
  第九条 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房,应当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和农民公寓,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住房且未统一安置的,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可以申请翻建住房。
  第十条 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规划发展村庄内,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住房,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可以申请翻建住房或者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新建住房的,必须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
  第十一条 规划发展村庄内,可以申请新建、扩(改)建、翻建住房。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征收的,应当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
  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农村宅基地新建、扩(改)建住房。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并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新建住房的,除分户新建外,建房户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退出原宅基地。
你好,我想知道一下关于限购政策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是怎么样的,我最近想买房子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判断支付居间报酬的依据为居间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即中介公司一旦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定买卖合同,其居间义务即已履行完毕。至于买卖合同是否能完全履行,以及双方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等,都不必然与中介公司有关系。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具体分析。
????2016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被告须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房屋中介费3950元,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中介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房屋中介费。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迟延支付房屋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至今都未能协助被告将天然气卡、水卡、电卡等过户在被告名下,也未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多次要求房主过户,但房主不理被告,这些都是原告应当做的,原告应当将各项手续办理好后交给被告,被告才能支付中介费。且到现在被告购买的房子物业费没有交清。原告没有办理上述卡表过户手续,也没有向被告服务过,是原告违约,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房主订立的购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作为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报酬3950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辩称的原告未协助其办理水、电、燃气卡过户手续,故不予支付中介费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促成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买卖合同达成后即已完成了其居间义务,水、电、燃气卡等的过户移交手续不属于原告的合同义务,系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事宜,属于被告与原房主之间有关房屋买卖的从合同义务纠纷,与本案居间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即依据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追究原房主的违约责任,故被告的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在判决中也做出敦促:原告作为房屋中介从事房屋居间交易,不仅要在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上下功夫,更要在居间过程中起到一定的监督与辅助作用,不但要敦促双方尽快完成过户交易,更要监督双方诚信交易、履行好房屋附属物的交接手续,避免出现“交易烂尾”。虽然这些“交易烂尾”不能撼动交易本身,但也容易引发纠纷、降低信誉。若能如此,一方面维护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稳定与诚信,另一方面也树立了自身的口碑,也更符合买卖双方对于中介服务的心理预期。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主动履行完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的订立,并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全履行。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完全履行,对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影响则应区分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第二种情况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要求全额支付约定报酬。第四种情况是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第三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工作失误造成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第四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具有重大过错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而使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两种情况最后的处理结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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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国家政策收到了国家给的不动产,但是他的兄弟不服,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哪里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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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
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处理是可以先进行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调解,如果前二者都处理不好那么是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获得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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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广东土地确权政策纠纷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涉及的土地面积大,户数多,且农户承包地块分散,土地质量差异大,地形不一,空间标记存在困难,确权任务繁重。农村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数量少,登记工作力不从心。同时,由于种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给确权工作带来困难。
由于各村干部及农户人口变化大,农户实际耕种的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难以准确区分类别,容易造成承包地总面积增大,影响了确权面积准确性。又如承包土地时,明确规定果园地不允许承包,但有的果园地也登记在权证上。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土地是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地力肥瘦折扣标准计算后,相同承包人口的家庭,土质差的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土质好的承包面积相对少,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导致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的承包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存在一些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权证等档案资料记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直接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主要表现,一是“二轮延包”时部分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登记不准确,位置不明,面积不准。二是在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户间互换田地后,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造成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证地”不符。三是承包台账和承包合同中对土地面积等信息记载不相吻合,承包权证没有以承包合同中的信息登记内容为依据,而是以台账为依据,造成登记信息不准确。
近年来,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粮食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以及新农村建设土地占用的增加,农村集体土地价值上升,农民对土地确权利益期望增多,在确权过程中承包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渐渐增多。尤其是“二轮延包”遗留问题使得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在此次确权落实过程中显现出来,且目前村委会和乡镇经营管理指导站主要承担基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协调解决难度非常大,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包合同中土地承包关系信息不清问题引发土地纠纷相对突出。如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发证情况不相吻合。又如,土地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折扣标准计算后,土质差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承包面积相对少的农户则不同意按实有面积确权,只接受按平均实测面积确权,导致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
由于配套机制滞后及土地承包难确权导致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难,土地经营权在抵押贷款、银行融资等方面作用难以得到发挥。一是尚未建立专业的土地经营权评估机构。农地经营权价值是金融机构授确定信贷款额度的基础,而目前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人员匮缺。二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土地仲裁机构,在借款人出现经营风险、缺乏偿还能力时,对土地经营权处置带来一定困难,权属登记缺乏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债权难以得到保护。
针对目前农村承包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应把握关键环节,做细做实,稳妥推进。
首先,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确权参与率。创新宣传方式,着重深入农户,围绕广大农户关注的问题、利益及时进行政策解释,消除农户的顾虑。由各村组选派熟悉当地情况的业务人员,坚持每块土地都要“走到、看到、量到、问到”的原则,深入调研,实事求是,在群众监督下实地指导。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先进的测量仪器,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将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确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其次,完善档案资料,确保权属依据的完整性。依据农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摸清承包地现状及农户家庭承包状况信息。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结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将完善后的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对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
再次,健全配套机制,提高抵押融资率。一是建立农地价值评估专业机构。制定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引入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对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农地价值,为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二是充分履行农地流转中心和土地仲裁委员会职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合同、法律、竞价、纠纷等服务,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配套服务。
对于土地确权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事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相关部门在处理纠纷矛盾时,要坚持严格依法确权,维护群众利益,从实际出发,公平、公正地处理确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对局部性的问题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的措施,用群众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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