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交易的限制因素并非所有类型的住宅房屋都能实现完全的自由买卖,其中一些原因例如:
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处于诉讼阶段、纳入拆迁范畴内、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或者划拨类型、或者是涉及到安居性质的房屋等等,这些都将导致房屋无法进行公开市场交易。
这其中包括了军产、院(医院)产以及校(学校)产的公有住房,这类房屋即使经过原产权单位盖章同意也不能实施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这样的单位并不允许其员工向外部人士销售房屋。
其次,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叫做小产权房的一类房产,它是需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并对土地进行征地开发之后,只有当土地性质由集体转变成为国有时,才能够在二级市场开展房产交易活动。
另外,当购房者希望购买的是已出租的房屋时,在同样的条件下,该房屋的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因此购房者需要确认承租人是否明确表示不会购买,或者等到租约到期后再进行购买。
最后,对于那些长久未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来说,购房者应该慎重考虑。
特别是那些已经居住多年,但房主却仅持有购房合同和发票,一直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这其中往往存在着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最终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证书的可能性。
购房者需要针对此类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是由于业主不愿意承担税费造成的无法办理证照,亦或者是其他未能办理证照的原因。
一般而言,房屋物权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房屋产权纠纷往往分为三大类,即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以及担保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房产纠纷有哪些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也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常见产权纠纷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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