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交易过程中常遇到的各种纷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在法律层面上被认定为无效而引发的纠纷;
(2)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或者没有遵守合同中的规定产生的纠纷。
此时,可能出现类似于开发企业未能依照预定时间交付房产、房屋建设标准不合规、延迟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等问题,同时也会涉及到购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项等情况。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
款。
二、房屋租赁的纠纷有哪些
房屋租赁的纠纷有:
租金支付纠纷;
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纠纷;
转租纠纷;
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
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过户的纠纷有哪些类型”,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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