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中,房屋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纷争可谓是俯拾皆是,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是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与否所引发的争议;
其次则为因买卖双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悉数履行各自应尽之合同义务而衍生的种种纠纷。
这类违约情况可能出现于诸多环节,如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期限交付房屋以至购房者滞留其间无法入住,或者房屋本身质量存在重大瑕疵致使买卖双方对质量问题争议不断,更甚者,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等等。
同样地,购房者未能依照当初约定的数额足额支付购房款项也极有可能引发类似以上的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
款。
二、房屋租赁的纠纷有哪些
房屋租赁的纠纷有:
租金支付纠纷;
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纠纷;
转租纠纷;
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
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过户的纠纷有哪些种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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