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一房二卖属于诈骗吗
在此,需从两个实际的角度剖析“一屋二卖”问题到底归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还是更深层次的合同诈骗犯罪:
首先,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主观心理乃是决定性因素之一,即他(她)是否有蓄谋将房子卖出赚取高额利润从而非法占有买家支付的款项的意图与心理倾向。
若卖方仅仅因为想获得更丰厚的利润并且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念头,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他(她)应当承担的应该是民事违约责任;
然而,若是卖方在主观上蓄意不交付房产,强制买家满足于根本毫无根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面义务甚至直接侵吞他们支付的房屋款项,这种情形便可以被视为合同诈骗罪。
其次,我们应审查客观行为是否已充分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进行欺骗行为达到骗取买家的大额财产。
在构成民事违约的民事纠纷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都具备履约的能力,出现纠纷之后也能如数归还全部购房款项,或是主动积极地与购房者探讨退还相关的房款事宜。
而在合同诈骗犯罪范畴的“一屋二卖”案例当中,存在着行为人在收到房款之后,毫无正向理由地既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又拒绝退还任何资金,要么直接携款潜逃,要么将这些钱款任意挥霍等现象导致房款无法得到偿还的状况。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主要涉及到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
一是行为人本身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富的目的;
二是从实质上来看,行为人是否通过捏造伪装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等方式在签署以及履行合同时诱骗受害人承担了巨额损失,且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当我们在分析“一屋二卖”的具体事件时,由于行为人在出售房产的整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该房屋已经售出或者已设定抵押等事实予以保密,由此产生了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的行为特质。
亦然,此时判断其行为究竟构成合同诈骗罪抑或仅为一般的民事违约责任的关键便在于卖方在“一屋二卖”期间所呈现的主观上元素:
他(她)是否怀有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质量问题怎么办
房子质量存在问题的赔偿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故意一房二卖属于诈骗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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