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该由谁解决
1. 磋商修复措施。
为了实现有效的和解与协商举措,我们可以通过直接与开发企业进行沟通达成共识。
2. 依赖非核心部门的技艺来修复。
若未能在与开发企业磋商时取得满意的结果,业主可以自行寻求非核心部门的技艺支持并展开相应的恢复工作,而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将由开发企业承担。
3. 向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申理。
在与开发企业的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对购买房屋的人士而言,将问题提交至消费者协会以获取相对公正透明的申诉渠道无疑是最佳选择之一。
借助消费者协会坚实的法律擎天柱、法规保护伞及政策工具箱的协助,以达成最终的妥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明细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交付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检验不合格,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装修费、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该由谁解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