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国家能解决吗
针对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之事宜,用户首先应当找到开发商,因为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
开发商的角色是商品房的缔造者以及推销员,他们对于商品住房的质量将负最终的责任。
当开发商需要向消费者偿还损失时,他们会依据质量问题发生的根源,按照先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去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在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者消费者对他们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之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组织认定请求,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发去投诉信函。
在此基础上,用户亦有权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遭到质量问题困扰的房产进行全面鉴定,其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可视为民事赔偿过程中的关键性证明文件。
最后,当所有其他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之际,购买者当然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条例及自身利益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就质量问题付诸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子有质量问题找谁
购房后发现房子质量问题,可以到开发商维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处理。
如果不维修赔偿的,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要是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帮忙一起解决。
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上有不同处理方式。
如是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但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由卖房者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国家能解决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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